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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落实到人,特别是掌握着较大公共权力的行政领导人。因此,以行政领导人为重点构建问责制可以成为责任政府构建的一个突破口和有效路径。 本文是以达尔的政治分析框架为主要脉络来展开论述的。第一章先分析了行政领导人问责制的相关概念。责任是问责制的核心概念。一般认为,公共责任即是行政人员负有的义务和违反职责后的否定性后果。而本文通过分析明确了问责制中的责任是侧重强调可问责性,即责任人在受到来自外界各种主体的责任追究下的相应义务。此外,本文还在分析各种类型的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问责制的责任归属,并创造性地提出了责任层次与向度的矩阵。探讨针对行政领导人的问责制构建是本文的研究范围,建立这一制度在政治制度、行政体制、行政领导、行政文化和社会秩序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从委托-代理理论、行政伦理责任理论和博弈论的角度论证运行行政领导人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从人民主权引发出了人民-行政机关、民选官员-行政官僚这两个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证明了问责制的合理性,揭示了问责制的运行方向;行政伦理责任理论提出了行政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其达成的实践途径,为问责制的建构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博弈论在平等主体与理性人的双重假设下推演出明晰的个人选择路径,为行政领导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个人选择提供了分析工具。 第三章从经验的角度分析不同政治系统下的问责制和行政领导人的个人选择模式。首先选择了来自三权分立下的美国选民罢免州长的案例和实施高官问责制的香港财政局长的案例,归纳总结了中国式“问责风暴”相关问责法规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在宏观层面选取了多个视角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在微观层面分析了行政领导人在不同条件下的真实选择。 第四章描述了一个成熟的问责制模式。当然,没有一种模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政治系统,这里的描述关照了不同政治系统的特殊性,力图展示问责制的一般目标追求。这一理想的模式包括问责主体和程序、责任主体和内容、责任形式和问责结果等方面。这些目标为现实提供了发展方向,但不可以直接运用于现实。在问责主体的叙述中,本文创造性地提出问责主体的协调与问责发展阶段问题。 第五章在分析了可资利用的资源和现存的问题与困境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实施行政领导人问责制的可行路径。中国重伦理的传统、监察制度历史、改革开放的战略、现有的法律框架等都为问责制提供了宝贵的资源。但是,问责制的推行仍存在着若干问题和障碍。要在中国实施行政领导人问责制,就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和障碍提出解决方案。本文从问责的责任体系、核心主体与运行机制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对于问责制在中国的实施,至今学界还有争议。本文的余论部分就对问责制的几个质疑进行了回应。这些质疑包括问责制是否与解制型政府模式背道而驰、中国干部选拔制度是否不利于问责制的实现、人大的地位是否保证问责制的有效性、问责制是否束缚了行政领导人的积极性等。本文对这些都一一进行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