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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球环境气候恶化、人口数量增长超过自然环境的承载量、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没有节制、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不到位、环保科技投入普及程度低,国家强制力保护不到位等原因,我国的草原生态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如“三化”(沙化、退化、盐渍化)现象。为了改善草原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解决因草原生态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国家开始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围栏轮牧等政策,希望以此解决草原生态问题和草原社会问题。为了弥补因国家对草原生态建设而受到损失的牧民,草原生态补偿运用而生。 目前我国的草原生态补偿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是草原产权不明晰,影响生态建设和补偿措施的落实。其次,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草原生态补偿实施的不彻底。草原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内容、生态补偿的操作标准、补偿的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再次,在草原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方面,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不能充分支持草原生态补偿的实施;国家针对草原征收的生态税费种类稀少;没有成立专门的草原生态补偿基金等。这些问题都制约了草原生态补偿的实施。 为了弥补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中的成功经验,参考其他草原国家的生态补偿制度,对基金项目的成立和运行、科技信息平台的建立、生态税收的设计等经验进行学习,提出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定草原生态补偿法和完善现行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明确补偿的主体、受补偿的主体、补偿方式和标准,才能使各个社会主体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各司其职,生草原态补偿的进行才会更加顺利。其次,在执法方面,第一要明确草原资源的产权,才能够有效地激发牧民参与草原生态建设的积极性。第二要加强草原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预知补偿和实施的持久性,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草原生态问题进行预知性的补偿,避免当问题出现时无人为污染和破坏买单的尴尬局面,也能够缓解政府对公共事件赔付的财政压力。第三对后资源开发的草原经济发展进行长远的规划,减少出现因资源枯竭而造成的后续发展无力的情况。第四重视草原生态再补偿,做好补偿后的指导工作,缓解牧民迁出后出现的社会问题。再次,重视草原生态补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草原生态补偿实施能够落到实处并起到良好的预警作用。最后,完善我国的生态税费制度,扩充草原生态建设的资金。此外要完善融资体制,建立由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广泛社会参与的草原生态补偿和草原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努力实现草原生态建设资金筹资方式的多元化。最终建立起完善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弥补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不足,推动草原生态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