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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行政诉讼实践和理论研究滥觞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已经走过了逾15个年头。近年来,高校与学生的管理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引发了专家、学者们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司法实践及学术理论积极而广泛的探讨和研究。从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开启了高校学生管理诉讼实践的大门,到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出现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例,首次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确认了高等院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高校依法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看到了我国行政诉讼在实践领域的进步,也推动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法治化的发展。虽然如此,法律界对于高校的法律地位、学生管理行为的性质、教育进入行政诉讼纠纷的范围、审查限度等问题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在审判实践领域,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以及如何裁判该类案件也持有不同的态度。这就使得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的保护,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更有利于规范高校管理权力,救济学生合法权益。从司法审查视角研究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首先要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即什么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审查?文章主要将审查的角度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范围的问题,也就是在横向上,学生与高校发生的哪些管理类纠纷可以被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内;二是审查限度的问题,即在纵向上考察法院对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审查的强度,法院可以审理到什么层面,哪些方面需要尊重高校的自治权。针对这个问题,在梳理了国内理论界对这该问题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分析,肯定了我国高校公法人的性质,重新审视了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和审查限度,为高校学生管理行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做好理论界定。其次,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上对1999年至今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的搜索,搜集到六十余个典型案件,主要分为招录行为、学籍管理行为和学业证书管理行为三类纠纷。在对相关案例判决书研读和整理的基础上,发现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该类案件持有不同的态度,即使受理了,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诉权得不到平等的保护,妨碍了司法实践健康有序的发展。可见,在十五年的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发展历程中,虽然“学子告母校”的案件不断增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审查范围以及审查限度不一致等问题。最后,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行政诉讼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审查标准的建议,旨在解决实践中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和审查限度两个问题。针对审查范围问题,明确受制于高校自治权,只有当高校管理行为对学生的受教育权造成实质性的侵害时,才能提行政诉讼。而对于审查限度的问题,从程序审查、事实审查以及对高校章程的附带性审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提出该类案件的审查应该把重点放在程序审查上,即审查该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正确;在审查实体问题时,要尊重学术自治,严格把握审查的深度和强度,着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审查章程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是否与法律保留原则或法治精神相违背,防止学生的合法权益被章程肆意的侵犯或剥夺。通过探讨与自身有关的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希望提出的建议可以为今后高校与学生发生管理纠纷时的审理提供参考,改善各地法院受案或裁判不一致的情况,使学生的权利得到充分地落实,促进高校管理的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