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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均衡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教育机构和教育群体之间,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达到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均衡。教育作为个体解放的中介环节,把人从自然的质朴性和自然欲望中解放出来,核心和实质就是伦理解放,目标就是造就“有教养的人”。有教养的人的特性是达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使人和人的行为符合人性本性。教育关系是一个伦理关系,学生、教师、学校、政府等构成了由伦理关系组成的教育共同体的主要部分。教育共同体目标的实现,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强制力完成,更多的是不间断的诱导与变化,使得共同体中的不同因子,不断进化,在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中,完成共同体的进化过程。教育均衡原则体现教育共同体的伦理普遍性,其外显形式是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意识的传达,内在本质却不限于各类知识的传达,而是在知识之传播过程中贯彻“为义务而行”的目的。这一“义务”便是通过教育共同体内部各因子、部门的自觉行动,努力实现这一共同体的伦理现实性与伦理普遍性,使这一实体成为活的、发展的实体。教育均衡原则具有现实的伦理本质,这一原则在起点上表现为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义务原则、公平原则、辩证原则等各个环节。教育伦理实体以其系统存在形式,从最初的家庭教育,到传统所认为的严格意义上构成于教师、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教育制度及相关资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教育伦理系统。但以上诸元素均以独立形式存在,无法独立构造实体性的教育理念。各要素必须充分认识其自身的有限性,自觉成为教育伦理实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才有可能共同构造教育系统的伦理实体性,完成教育伦理实体的伦理使命。教师作为教育伦理实体得以展开的第一个环节,以其专业学识和伦理认知完成对被教育者的专门技术的传输和伦理意识的启蒙、改造。这一过程虽然是教育系统第一环节的基本功能,但是,这一功能局限于个体教育者的有限专门知识和个体意志的单一性,无法完成教育系统的实体性目标。学校作为从教师单一性向教育系统实体性转化的中间环节,作为教育系统的特殊性存在,成为教育伦理系统得以展开的重要中介,通过其生源选择、学生教育、资金使用等各方面安排,进一步确认受教育者的人格权利和教育资源的享有权利。受教育者的平等人格,是教育伦理实体的内在规定性。对这一规定性的忠诚保证了教育的伦理实体本性。这一规定性仍然只是抽象的规定性,是教育伦理实体具有现实性的基础,体现在具体教育实践中,便显示为教育的普遍现象,包括教师间共同协作、学校间联盟或对口帮扶、校外公益教育手段等。教育均衡作为教育工作目标和教育本质规律的基础要求,在长时期的教育实践中面临着政府、学校、教师与学生等的多重矛盾与困境,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个体教育公平”的伦理悖论:“自由择校”与“就近入学”之争;二是“教师流动”的伦理悖论:“正向流动”与“逆向流动”之争;三是“校际合作”的伦理悖论:“资源集中”与“资源分散”之争;四是“政府目标”的伦理悖论:“教育均衡”与“绩效考核”之争。以上伦理困境之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概念认知的原因。也就是对教育均衡发展的概念认知存在偏颇和误解,从而并未认识到教育均衡概念所应有的伦理本质。二是对策思路的原因。即应对教育均衡伦理困境的对策问题,既然没有正确认识教育均衡的伦理本质,那么对教育均衡的伦理困境的认识也可能仅仅浮于表象。因此而出的应对思路和策略,不但难以真正地解决问题,反而会造成教育均衡的伦理困境本身。三是管理体制的原因。教育作为一个共同体和一项公共事业,必须有其管理体制,并且这种管理体制往往是教育共同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管理体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是否有可能。教育体系作为一个共同体或者伦理实体,它所表征的含义就是在这样的伦理实体中,使教育共同体中个体的特殊性与实体的普遍性相统一的主观伦理精神客观化、现实化。在这个伦理实体中所涉及的伦理关系,不仅仅是学生、教师、学校、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更是学生、教师、学校、政府与教育伦理实体之间的关系,并且只有他们与教育共同体之间实现统一,才能体现教育的本质。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因为每个人都有人之为人的权利。而教育共同体则必须保证其成员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以使其不断解放自身,摆脱自在的和自为的自由状态,而真正实现自在自为的自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