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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剩余创造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促使公司投资者、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监督权的生成。有效而负责的监督机制与经营机制对一个公司治理来说,同样重要不可或缺。我国现行《公司法》1993年颁布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但毋庸讳言,该法关于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中存在诸多缺陷,股东及股东会、监事及监事会、职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的监督权缺少基本的有效制度保障,导致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软弱形同虚设。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几年,世界各国为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纷纷掀起了修改公司法的热潮,彼此借鉴,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空前加强。我国要建立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接受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必须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先进立法,从改进股东会的召集制度,充分发挥股东的监督作用;建立独立监事、主银行等制度,改善监事会结构,强化监事会职权;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加强职工的民主监督等方面,通过修改公司立法,改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