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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问题自人类出现伊始就已经存在,不管是为家庭传承后代,还是为社会延续种族,生育行为都可谓神圣而富有光辉。纵观人类发展的泱泱大河,生育经历了从自然阶段到义务阶段,继而发展到权利阶段;从一项应有权利到在各国法律文本中都有规定的法定权利;从仅部分人享有到所有人都享有,其间无不体现人类文明的足迹与法学发展的成就。笔者以生育权制度为课题,综合运用概念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文献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生育权的基本概念出发,辐射其性质和内容、及其权利主体,并通过案例形式揭示出生育权纠纷在生活中的普遍存在,进而比较分析各国对待这一问题的法律实践,高度概括出我国在解决生育纠纷时应采纳的原则与方式,以期对生育权制度的研究贡献出绵薄之力。文章主要包括序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主要由以下四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生育权的历史演进。生育权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权利化、法定化、主体扩大化三种发展进程。这部分内容旨在介绍生育权的历史发展,为行文奠定相关历史背景。第二部分,生育权基础理论。这部分主要明确了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的性质、生育权的内容以及生育权的主体等内容。生育权在不同的文化或国度里被赋予了不一样的内涵,对其权利属性也一度存在不少争议。笔者立足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将其内容高度概括为生育自由、生育平等、生育保障三个方面。至于生育权主体,经历了从妇女到夫妻,再到个人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应为全体公民,这样既突破了男性没有生育权的局限性,同时又保护了那些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个体的生育权,譬如非婚同居者、未达法定婚龄者等。第三部分,生育权纠纷。文章这部分以案例形式介绍了生育权冲突和生育侵权这两类生育权纠纷。所谓生育权冲突是指两个以上生育权利的实现不能并存的状态。文章从冲突的形式、解决冲突的实践经验等角度入手,以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为例,探讨两大法系对夫妻间生育权冲突问题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进而引出中国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所谓生育侵权,其实质在于该行为妨碍了生育权主体的生育自由和活动,对其生育利益造成损害。在认定生育侵权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侵害生育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四要件构成。该部分以案例分析形式重点介绍各国对夫妻间侵权以及医疗机构侵权的不同实践。第四部分,生育权纠纷的救济原则与方式。在预防和解决生育权纠纷的问题上,我们应贯彻事先协议原则、照顾女性原则、优先调解原则以及制度规范原则。纠纷发生前以协议形式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纠纷产生后,以照顾女性原则为前提,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和平解决问题;当矛盾激化到必须介入公权力时,生育权主体可选择诸如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救济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