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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已成为现代公司金融研究的热点话题,并形成了具有广泛争议的研究成果。可惜的是,先前的研究鲜有关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自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步入正规化轨道以来,授予高管人员一定数量的股票(或一定份额的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已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时尚”。这种被业界誉为“金手铐”的激励制度,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公司中曾获得过巨大的成功。但随着轰动全球的安然事件、代价昂贵的伊利股份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以及AIG天价高管薪酬的事件后,学者们才逐渐意识到股权激励制度中也存在广泛的非激励型动机。如在我国上市公司已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部分草案具有明显的激励期限短、行权价格较低以及行权条件容易实现等非激励型特点。不仅如此,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也可能成为大股东赎买高管的一种工具。因此,我国上市公司制定的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存在激励型和非激励型两类动机。于是,引发本文的如下思考:如何识别公司制定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不同动机下的股权激励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不同动机下的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如何影响公司的投资决策?本文相信,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推进股权激励机制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投资者有效识别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并加深对股权激励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形成对公司价值增长的正确预期;同时,也希望给监管部门在制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监督和规范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促进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健康发展。本论文提出了“动机——中介路径——经济效果”的研究思路,以我国上市公司推出高管人员股权激励计划的动机为视角,比较不同动机下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差异,并试图寻找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动机差异对公司投资决策影响的中介路径,最终检验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动机差异对公司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具体而言:首先,本文选择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首次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475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基础样本,根据股权激励动机的最优契约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以及大股东赎买理论,并参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已有的股权激励计划动机的划分方法,综合考虑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行权价格、行权条件以及公司的治理结构,最终将样本划分为234家激励型样本、127家赎买型样本和114家福利型样本。其次,在区分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三类动机的基础上,对比三类动机的企业投资方式的选择偏好,并检验两类非激励型股权激励引致企业的投资方式选择对控制人收益的影响差异。研究发现,(1)基于不同动机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具有不同的投资方式偏好:基于激励型动机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型股权激励)的企业更加倾向于风险性项目的投资;基于赎买型动机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赎买型股权激励)的企业更加倾向于外部并购;基于福利型动机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福利型股权激励)的企业则更加倾向于内部投资。(2)基于两种非激励型动机而实施股权激励(以下简称非激励型股权激励)的企业通过影响企业投资方式而实现提高控制人收益的目的。赎买型股权激励所引发企业的外部并购最终增加了控制性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而福利型股权激励引发企业的内部投资提高了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水平。(3)相比于非激励型样本,激励型股权激励提高公司的风险承担水平。相比于福利型样本,激励型样本公司内部的研发水平更高;相比于赎买型样本,激励型样本公司外部的从众投资趋势更加偏向于高新技术行业。最后,本文检验三类动机下高管人员股权激励通过各自的中介路径最终引致公司资本配置效率和公司未来业绩的差异。本文研究发现:激励型股权激励通过激发高管承担风险而抑制公司的非效率投资并提高公司的业绩;赎买型股权激励通过大股东掏空行为而恶化公司的非效率投资;福利型股权激励通过提高高管的在职消费而加重了公司的非效率投资且显著降低公司的业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