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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换可以使经营者更加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市场信息,并根据市场状况合理地安排生产,提高经营效率,从而可能促进相关行业经济效率提高。但是,信息交换也可能为同业经营者的联合创造便利条件,最终导致价格卡特尔、产量同盟、划分市场等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产生,这也是信息交换受到法律规制重要原因。虽然,《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给信息交换法律规制提供了立法上依据,但我国信息交换规制现行立法和执法的不足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利用信息交换实施垄断行为的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机制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如何判定信息交换行为性质并采取相应措施是反垄断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信息交换的基本理论。为了便于更好对信息交换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对什么是信息交换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信息交换行为效果双重性、信息的内容多样性、参与者具有竞争性等基本特征。本章以信息交换实施效果和实施方式不同划分了信息交换主要类型。实践中信息交换可能会促进相关行业经济效率提高,也可能会成为同业经营者之间协调行动和限制竞争的特殊形式,分析信息交换可能对市场所产生的影响是研究信息交换法律规制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对信息交换反垄断法规制实践进行了考察。通过信息交换来实施协调行动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各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行为,而如何准确界定信息交换行为性质是信息交换反垄断法规制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本章考察了美国、欧盟以及德国在规制信息交换行为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分析总结了信息交换违法性认定判断的要素。本章还对信息交换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较为详细地探讨了由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信息交换和同业经营者组织进行信息交换的法律责任主体以及信息交换的法律责任分类。第三章立足于我国信息交换反垄断法规制立法和执法现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信息交换规制制度。我国的信息交换反垄断规制立法存在立法分散、内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机制不完善等不足,而信息交换反垄断法规制执法则存在执法缺位、力度不够等问题。本章从立法和执法角度探讨完善我国信息交换反垄断法规制制度的对策。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加强关于信息交换的立法,明确信息交换规制法律依据,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行业协会信息交换行为宽恕制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