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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向受众呈现图片、音频、视频等事件发生时的现场信息,能够同时满足“即时”和“互动”两大基本属性的新型媒介形态。相较于其他传统媒介形态(如电视直播)来说,网络直播具有移动化、平台化、社区化这三种独具特色的特征。自网络直播从传统的秀场直播兴起以来,短短数年,网络直播已经经历了三次更新换代直至当下第四代VR直播。然而,现有网络直播的刑法规制、民法规制、市场经济制度引导、道德规范实效等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行政法的灵活性及其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其在应对网络直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能够很好的弥补上述规制、引导中存在的不足。因此,有必要介入行政权对网络直播进行规制。不过,目前的网络直播行政规制同样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现有网络直播立法分散,规制主体不明确,且缺乏一部专门的网络直播行政法规。其次,行政规制主体在规制过程中对其定位不清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直播的发展。再次,行政规制手段较为单一,且主要以强制规制手段为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最后,网络直播的监督体系不全,导致行政规制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相互之间的配合、协调不足。结合网络直播自身的特点,针对现有的网络直播行政规制存在的问题,其完善途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集中立法形式制定专门的网络直播行政法规,对其监管进行分层分类,同时明确监管内容的标准。其次,明确定位行政规制主体在现有的强制、管控、微观规制、预防惩戒等作用的合理限度和基础上,积极强化引导、服务、宏观规制、过程监督四大主要功能,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监管职能。再次,优化网络直播行政规制的方式,在传统的刚性行政规制手段基础上,引入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约谈等柔性规制方式,刚柔并济,统筹兼顾。最后,完善网络直播的监督体系,积极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完善网络直播行业自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