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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各种新型的金融形式借助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而成长起来,其中P2P网络借贷就属于引人注目的一种。现代意义的P2P借贷这一概念起源于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国农村中进行的小额信贷活动。此后,2005年Zopa的成立标志着P2P网络借贷的诞生。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开始于2007年拍拍贷的建立,之后,各种P2P网络借贷平台纷纷建立,P2P网络借贷如火如荼。在借鉴和参考国外的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后,我国形成了三种运行模式,其中第一种模式,即传统的P2P借贷模式,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最符合P2P网络借贷的精神,最能够发挥P2P网络借贷的优势。P2P网络借款合同一方面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另一方面尤其独特的属性,同时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情况和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P2P网络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种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于P2P网络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中,属于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一种,且具有强制性,借款人必须披露相关的信息,由此才能保证P2P网络借款合同的顺利订立和履行,保持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P2P网络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所涉及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是不同的,在订立过程中,涉及披露的信息包括三类: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财产证明和个人征信记录或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应当披露影响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重大事项。在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如果借款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也不同,分别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P2P网络借款合同的订立场所,不仅可以设置进入门槛、帮助贷款人审核一部分借款人的信息,增加P2P网络平台的信用,也可以平衡信息披露和隐私权保护的矛盾。同时,在出现相关的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向贷款人披露部分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