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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从2004年造成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中断26天、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的那起震惊全国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到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总投资达1179亿元“未环评先上马”的30个大型违规建设项目,以及2005年11月13日吉化爆炸引起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再到2006年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徽县数百万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两起重大环境事件,2008年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和2010年西南地区干旱问题等等。这些突出的环境问题为我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敲响了警钟,拉响了警笛。因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完备的功能,再加上政府具有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和环境本身的公共物品性;况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能够独立于政府完成环境保护的使命,所以我国政府必须利用其法律赋予的职能,带着危机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承担起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和使命。虽然我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自己具有保护环境的责任,并采取了一定措施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但是,这些与国外的大多数国家比起来,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还远远不够,还没有把自己摆在环境保护的主体地位上。再加上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目前的环境危机感和自己的责任感。而国外很多国家不仅意识到了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性,而且还对其做了比较详尽且有效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必须加强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建设。本论文通过对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和有效保护环境事项的深入分析,找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有效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人——政府。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政府环境责任的含义,并着重强调了文中政府环境责任是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其次阐述了我国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当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参考并借鉴国外政府环境责任(如美国、日本、俄罗斯等)中的精华,对我国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