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成本收益评估,通过引入以成本与收益为基础的变量指标,实现对立法方案客观、系统、全面、一致的剖析与评价,这就使得立法程序向科学比较与明智决策的方向更进一步。正基于此,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在二十世纪下半叶西方各国规制改革及治理的历史进程中得以逐步推广,并逐渐成为系统化规制影响分析制度的核心议题与发展趋势。在经合组织持续性推动下,如今对于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探索更是成为一种全球性运动。作为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成功实施规制改革的代表性国家,加拿大对于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制度化探索经验丰富,更是被经合组织誉为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的典范。而在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首次明确提出在立法过程中对立法成本与收益加以考量的要求。对于处在制度建设起步阶段的中国而言,加拿大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在历史起源与发展、实体性制度安排、基本操作程序以及方法论体系等多个维度上均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值得以“微观化、聚焦式”的研究理路进行深入探究。加拿大对于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的探索有着较为深刻的历史背景,一方面,经济分析法学运动不仅为立法成本收益评估提供了完善的理论基础,其所带来的数理分析工具更是提供了直接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规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中,立法成本收益评估逐渐成为加拿大规制管理机制科学化探索的重要选择。加拿大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大致形成了早期探索、初步建立以及完善发展三个阶段,且仍在持续发展的进程之中。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的模式选择首先涉及评估主体设置、评估对象选择以及评估内容体系三个维度:在评估主体的科学设置上,加拿大实现了在评估实施主体与监督审查主体之间均衡化的责任分配,既充分发挥立法提案部门在评估中的主动性,同时强调规制事务处作为监督审查者与评估指导者的双重角色;在评估对象的选择上,加拿大首先在宏观角度上界定了行政立法的整体适用范围,其次在微观视角上以门槛测试的方式确定了可操作化具体适用标准;在评估内容上,加拿大逐渐总结出以目的导向为基础,以超目的导向为补充的完整成本收益指标体系框架。加拿大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基本操作程序是对探效逻辑路径的诠释,形成从问题识别到目标明确,从方案选择到效果检验前后紧密衔接的完整逻辑链条,依次说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可行性、立法的可选择性以及立法的实效性,真正实现规范与实证、目标与工具的统一,也就是目标、工具与效果的三位一体。无论是其目标识别阶段的基线设定,还是明确立法目标阶段的理性化选择;无论是其备选方案选择的开放化、多元化视角,还是国家视角结合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多步骤操作分析,均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方法论角度的经验是最具直接借鉴性的,在加拿大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实践探索中,逐渐形成了由基本评估方法与相应辅助性技术手段共同构成的高度系统化的方法与技术体系。在基本评估方法方面,成本—收益分析法为主体,成本有效性分析法与成本—效用分析法为补充,形成货币量化分析、半货币量化分析、定性分析的基本评估路径,实现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货币化处理与非货币化处理的系统整合。在辅助性技术手段的选择与应用上,主要通过显示性偏好分析、陈述性偏好分析以及收益转移分析来实现非市场性因素的量化处理;通过敏感性分析来化解评估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加拿大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的运作模式,除了在主体、对象、内容、程序与方法等方面的借鉴意义以外,其最为重要的经验与启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成本收益评估与公众咨询的有机结合,将最大限度包容性与最高程度参与性的公众咨询与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程序相融合,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双向促进。第二,成本收益评估与立法程序完全整合,使得成本收益评估作为一种从立法规划直至法规颁行的贯穿性机制存在,评估的真实性得到根本性保障,立法过程真正成为建立在多方案竞争与淘汰机制基础上的优选过程。第三,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立法制度改革,加拿大的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建设得到政治高层的持续性支持,注重制度保障建设与评估能力建设的同时并举,注重向域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学习,紧跟前沿理论研究步伐,注重评估方法的改良。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要求至今,我国对于立法成本收益评估的探索步履维艰,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官方都略显准备不足,相关制度借鉴与建构的思考依然有待于深入。当然,对于立法成本收益评估这样一项技术复杂度较高的工作而言,需要一个探索实践的过程。当务之急便是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通过对域外先进经验的考察形成清晰准确的认识,而非不假思索进行象征性的模仿,本文着意对加拿大立法成本收益评估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当属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