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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从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与客体逐步发展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法学界开始逐渐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这一问题,并日益加深了对该制度的研究和探讨。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即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重大瑕疵或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不服从和抵制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一种私力救济,是对公力救济的一种补充;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一种事中救济,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填补其他相关事后救济方式不及时的缺憾;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限制和监督国家公权力,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因此,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国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是,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不够成熟,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即是研究和探讨该制度存在的相关缺憾和不足,希望对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所帮助。本论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介绍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基本理论,接下来从该制度的概念、特征、成立要件、理论基础和研究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下文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结合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实情况,指出了我国该项制度现在所存在的问题,如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对象标准不明确、行使方式不规范、法律后果不乐观、救济途径不完备等,同时分析了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再次,针对上述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存在的问题,分析德国和日本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做法,以求对我国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宝贵的借鉴。最后,在综合分析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实情况,提出一些可供实际操作的建议,如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规定行政相对人行使抵抗权的原则、完善规定妨害公务责任制度以及增加规定确认无效诉讼类型等,以求能够促进我国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