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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物质资料,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不仅损害人体的健康安全,还会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重视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但是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特别是直接针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仅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且这两个罪的适用范围都规定的非常严格。《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后,刑法现有罪名的适用,如何衔接新法,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都是值得深入讨论的。本文立足实践,结合最近发生的案例,探讨了刑法如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本文除导言外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食品安全与刑法保护的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食品安全的概念以及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同时从应然的角度分析了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必要的,但不是无限制的,刑法是保护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其适用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刑法在针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的两个罪名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犯罪对象的界定存在争议,同时两罪的界限也需要明确。该章还从相关罪名认定的角度,分析了“三鹿奶粉”案件中的行为。其中,行为人生产、销售三聚氰胺混合物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集团”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三章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规定存在的问题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刑法在针对食品安全的保护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将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在犯罪客体的认定上存在问题,也导致对其适用死刑存在争议。同时,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范围较窄,入罪标准较高,对于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作为行为均不能入罪。在刑罚设置上,罚金刑设置不完善,资格刑缺失。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完善部分,主要针对上一章节提出的种种缺陷,提出解决的方法。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进行衔接和完善。首先,食品安全犯罪应当归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次,在罪名的完善上,应当区分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增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完善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再次,完善刑罚的适用,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增设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