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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的刑法中,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归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体现了在现代快速发展的经济进程中,国家对越来越多的合同诈骗行为的重视。这样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行为方式”和“非法占有目的”仍然存在争议,再加上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普通诈骗罪等罪名存在相似之处,也给实际中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笔者正是出于以上考虑,选择对合同诈骗罪中的一些争议和重点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通过一个案例作为切入点,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从被判决为合同诈骗罪到无罪,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差距。如何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阐述。合同诈骗罪同诈骗罪在表述上仅仅只是“合同”二字的差别,而且在理论中关于“口头合同”也存在争议。正确认识和理解合同诈骗罪离不开“合同”这个基础性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一直以来,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都在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对于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有一定难度。文章从非法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认定的重要性和难度、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方法有一个全面而详细的论证。第四部分,介绍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的客观方面做了探讨:一是诈骗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二是受害人“自愿”做出的处分行为;第三个内容也是存在争议较多的内容,关于数额较大的问题。第五部分中,笔者结合普通合同纠纷和普通诈骗罪,在同合同诈骗罪进行比较论证的过程中,进一步体现和突出合同诈骗罪的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