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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已经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但在中国,对隐私权的公法属性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与研究。本文以中国宪法隐私权研究为视角,结合互联网背景围绕宪法文本尝试构建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热点事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之信息公开”进行合宪性审查。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综述。该部分结合互联网背景对隐私权研究重要性简要概述,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宪法隐私权学术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总结,得出以下结论:当前宪法隐私权学术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缺乏深入分析与宪法规范视角。第二部分,围绕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展开论述。首先对域外有代表性国家美国、德国、韩国的宪法隐私权之确立与发展过程进行介绍与分析,从比较法的视野看宪法隐私权的确立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接着对我国宪法隐私权确立的论证现状进行评析,对当前主要论证思路归纳总结为三条路径:诉诸理论、诉诸宪法学、诉诸价值,并指出这些论证存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从宪法规范出发。第三部分,结合互联网的大背景,尝试讨论网络时代隐私权的宪法价值,即当前宪法隐私权体系建构的必要性。认为网络时代隐私权已经成为重要的宪法价值,对现实问题进行回应的需要、隐私权的公法属性和对其它宪法价值的保障功能使得对宪法隐私权进行体系建构具有必要性。第四部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围绕现行宪法文本对我国宪法隐私权进行体系建构。首先对隐私权作为未列举权利是否受宪法保护作肯定答复,并提出隐私权宪法基础有以下几种解释可能:分别是以人身自由条款、人格尊严条款、住宅安全与通信自由条款为基本权利规范基础的解释可能。再结合人权条款的辐射效力对基本权利条款作宽泛解释,构建隐私权宪法基础:在人权条款辐射之下,隐私权落入以第37条和第38条之保护范围,同时发挥具体人身自由权的辅助保护作用,再以作为价值基础意义的人格尊严为价值基础对发展中的隐私权内涵留有扩充解释的空间。第五部分,以隐私权宪法基础构建为基础,对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之信息公开制度以三阶段框架作合宪性审查,对隐私权之权利限制进行初步的分析与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在形式要件上信息公开制度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质要件上,该制度违背必要性原则而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结合此结论获得以下启示: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社会基础,但对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限制的制度应当通过法律进行建立,同时制度的具体设计应注意在能达到同等效果的情况下将对隐私权的限制降到最小化。综上,本文以我国宪法隐私权研究成果为基础,尝试构建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基础并结合具体事件作个案分析与运用,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目前的宪法隐私权理论研究以助于回应社会问题,希望本文的分析与研究能够促进宪法隐私权的规范性研究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