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200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下称《公证法》)推动了我国公证事业的迅速发展,但公证赔偿问题也接踵而至,近年来由于错证、假证而引发的诉讼有上升的趋势。由于《公证法》刻意回避了公证的性质问题,致使人们对于公证赔偿的性质产生分歧,加上学界对于公证赔偿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给审判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因此,加强公证赔偿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澄清公证赔偿中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公证纠纷的解决及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围绕A银行诉李某借款纠纷一案中B公证处的赔偿责任问题,就公证赔偿中的责任性质、法律构成要件及公证赔偿制度完善等进行讨论。 本文分三部分展开论述,全文约18000字。 第一部分界定了公证赔偿的民事责任性质。首先比较分析了关于B公证处之赔偿责任性质的三种不同看法:国家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中介责任,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公证性质和公证机构性质的不同认识上。其次,指出公证体制改革导致公证机构性质的变化是引发争议的导火索,拉丁公证法律体系和英美公证法律体系对公证性质的不同认识是分歧的重要原因。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公证赔偿责任性质后,得出B公证处的赔偿责任性质应是民事责任的结论。 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了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文章首先讨论了公证赔偿的违法性;接着,指出存在损害事实是构成公证赔偿的要件,并围绕损害的法定性、客观性、可确定性等进行论述;履行公证职务的行为人中有过错是公证赔偿的另一构成要件,文章建议在追究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民事责任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过错时应注重运用客观标准进行判定;最后,论证了公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分析了确定因果关系的两种不同学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在公证赔偿责任的要件中采用相当因果说,即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只要能证明其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证明其必然性。 第三部分阐述了对完善公证赔偿制度的思考。现行公证赔偿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可考虑从五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明确公证和公证机构的性质;二是确定公证赔偿的范围;三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四是区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五是完善公证赔偿的保障机制。 本文的新颖之处在于依据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立论,在论述中比较分析了西方两大公证法律制度的性质,对于构建相对完备的公证赔偿制度也提出了看法,以期对学界和业界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