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的文化阐释——《蒙古—卫拉特法典》和卫拉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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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的目的。整合中华法系的法律资源是写作本论文的理论性目的之一。我们还想以“深度描述”的“新民族志”手法建构法律人类学的理论框架。原创性地阐释卫拉特法是为了复原历史,发现卫拉特法背后的意义体系。本论文的应用性目的是:挖掘地方性法律符号的咨询价值,了解近代游牧固有法的人生态度,探索游牧法律文本对其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法律权威的规范功能。我们希冀能够将从卫拉特法中萃取出来的传统文化特质丛应用于当代地方性自治法制,并为我国当代的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素材和灵感来源。 研究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我国当代地方性少数民族,尤其是游牧民族的法制建设。二是有利于展示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凸现游牧文明的普遍性价值,印证文化相对论的正确性。三是有助于对珍稀的卫拉特蒙古法制史料及相关的历史文献的抢救、挖掘和整理。四是有助于卫拉特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五是有助于游牧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最后是有助于填补卫拉特法制史研究上的空白,等等。 研究方法。本论文主要采用了历史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法律解释法也是笔者运用的方法。比较法和跨文化比较法对本论文的创作至关重要,而民族志的深描方法的使用则是为了揭示深蕴在象征符号之中的实用理性。 研究成果。《蒙古—卫拉特法典》是1640年由蒙古卫拉特、喀尔喀两部族集团所制定的一部地方性的成文法典,它调整游牧宗法封建社会的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一直持续到19世纪40年代。 本论文共分三大部分:总论部分包括绪言和第1、2、3、4、5、6章,涉及卫拉特法的基础理论。实质意义上的卫拉特法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卫拉特法——《卫拉特法典》和准噶尔《噶尔丹洪台吉第1、2号敕令》、《敦罗布喇什补则》,其实体法由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组成,公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封建主、僧侣的等级制度,牢牢固定牧民与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保护封建主的牧地私有制,打击背主弃主、抢劫盗窃、越境逃亡,巩固地方性的政治联盟,共御外敌。而私法的任务是维护属民的动产所有制,保护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父权制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属民对政权的贡赋、服兵役的义务,促进畜牧业、狩猎业的发展,鼓励保护环境、乐善好施、见义勇为的利他行为,稳定爱马克社会组织结构,维护封建宗法亲属和继承制度。非黄金家族的漠西、北蒙古以旁系的精英群体身份作为立法者,制定了《卫拉特法典》,他们将现实主义和蒙古喇嘛主义相结合,以法治国,以教治僧,修正了前辈“政教合一”、“政教并行”的传统做法,以“政主教辅”作为立法宗旨。自由主义的游牧生活方式使得他们选择了藏传佛教作为意识形态体系。 分论部分包括第7、8、9、10、11、12、13、14、15、16、17章,其内容涉及卫拉特法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卫拉特法的宗教关系法规定要保护僧侣的爱玛克,赋予僧侣向世俗人征收赎金的权利,维护僧侣的各种特权。法律要求10人中须有1人献身于佛,禁止僧侣为伤风败俗之事。其部族关系法规定可从事国家型的政治联盟,其性质为紧密型的,如遇外敌入侵,两部族联盟应一致对外。背主弃主是宗王法所严厉禁止的,属民如在战时遗弃主君的,应与属民犯动乱罪、大敌入侵不报罪一样被处以死刑。卫拉特法的刑法实行罪行法定主义,强调罪与刑罚相当,限制比附类推,推行封建主义、属人和属地原则,其刑法的人道主义思想反映在基本上废除了成吉思汗《大札撒》的死刑,通过广泛适用的罚畜、财产刑来惩治罪犯,甚至杀了人也不被剥夺生命。徒刑不符合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和民族性,耻辱刑因为有损蒙古族的人格尊严也较少地适用。刑法重点打击盗窃行为,但外甥偷姨家的东西不为偷,说明当时的社会仍存在着母权制遗风,法律规定基于重大犯罪实行家族财产连带责任,破坏环境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属民不得擅自离开所属的爱玛克,不得背弃自己的王公投奔其他王公。奴隶虽没有主体资格,但其生命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卫拉特私法中的人法是有关封建等级、官制体系的法律规范,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动产所有权及牧地封建主私有权。契约自由受到了债法的保护,以父权制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了家父对子女的婚姻决策权。聘礼和嫁妆数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的目的是鼓励人口增殖。父与子的分家、析产制有助于养小赡老。继承法规定父死由儿子继承其遗产,养子女被养父母视为亲生子女,与亲生子女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侵权法以过错原则为核心,侵犯他人私权的要负民事责任。卫拉特法的行政法规则规定了行政法主体的职责,行政相对人如不执行行政命令就要受到行政处罚,而广泛的行政奖罚行为则激励属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卫拉特法的军事法规则禁止军人战时脱逃,规定属民不得盗窃军事物资,维护围猎秩序。卫拉特法的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近代裁判体系及其规则已经建立,法院实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公平和正义审判原则、适用法律原则、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审判时注重证人证言、设誓原则,简易案件实行口头简易审判方式,一般案件按级别管辖,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审判制。被告缺席审理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法官对司法官雅尔奇的徇私舞弊可以予以监督制裁。社会变迁导致法律变迁,新创的《噶尔丹洪台吉敕令》和《敦罗布喇什补则》等都属于卫拉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立法者为适应新的社会生活而对《卫拉特法典》的增补,其内容主要是调整僧侣、教育、军事、行政、涉外、诉讼诸关系的法律。 结论部分的内容是对卫拉特法的全面总结。卫拉特法折光地反映了17、18世纪游牧民族的社会生活,体现了蒙古族最高的法律文化成就,是明代草原法的辉煌典范,它具有跨越时空的法制价值,只要稍加改造,其中有些科学、合理的实体规范就可将用作制定当代我国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法规的参考依据。 新的见解。草原法是随着政治权威的生长而递嬗演进的,它的法律文本背后是游牧民的人生态度和经验积累。高位阶世界宗教的借用是为了积进民族—国家的文化底蕴,拢聚民族凝聚力。不同的文化根基使得卫拉特法具有更多的森林百姓人格特性。卫拉特法的生命力体现为法律利益的草根性,其象征意义和可咨询功能对当代地方性法制、对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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