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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对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警告义务的制度在美国侵权法上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并从最初的精神病领域扩大到了传染病以及基因遗传疾病领域。尽管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难题,但也无法阻碍其对美国侵权法理论与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然而,这一制度至今仍未得到我国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的认可。实际上,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以及充分的理论基础,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健康水平,增强医师的社会责任感。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介绍Tarasoff案在美国侵权法上医师对第三人承担警告义务的影响,探究医师对第三人承担警告义务制度的历史发展。本部分首先对Tarasoff案及其所确立的规则进行回顾。然后通过分析相关案例,研究美国侵权法判例对Tarasoff案规则在两方面的扩展。最后剖析了美国学界以及司法界对Tarasoff案所确立的规则以及其他州法院在适用过程中的扩张的三点异议。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侵权法上医师对第三人承担警告义务的情形。本部分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一一分析了美国医师需要承担警告义务的三种主要情形。详细介绍了在不同情形下,医师所承担的警告义务的对象、方式、以及内容的不同,为我国规定医师承担警告义务提供制度原型。 第三部分,立足于医师对第三人所应承担的警告义务与对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之间的矛盾,从保密义务的基本概念及历史发展出发,分析医师承担警告义务与保密义务的冲突,并试图通过解剖此种冲突找到两种义务的平衡点,指出我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涉及医师的警告义务时应该注意以及避免的事项。 第四部分,就我国是否应该以及如何构建医师对第三人承担警告义务的制度提出建议。本部分首先解读了我国有关医师承担的义务的立法状况及其问题,然后分析了在我国构建医师对第三人承担警告义务制度的现实需要以及理论基础,最后从立法模式、具体情形、判断标准、责任分担方式方面就在我国构建医师对第三人承担警告义务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