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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4年12月19日,台湾婚姻平权民法修正案一读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再次成为许多国家争议的焦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表明社会已经开始将人看作完全自由、独立的性主体,这是人类性权利方面的一大质的飞跃。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一共由三大部分构成,即同性婚姻的基本概述、问题的缘起—同性婚姻诉求的出现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分析。论文正文第一部分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作基本介绍,主要内容包括同性恋现象和同性婚姻的相关知识,例如“同性恋”一词的产生、定义、我国关于同性恋的记载、对其认识的转变以及“同性婚姻”的定义和各个国家合法化的进展状况。论文正文第二部分,重点着墨于同性婚姻诉求的缘起。在我国尚无同性婚姻立法的情况下,同性恋族群在真实性倾向与各种压力之下不得不选择“特殊”的婚姻状态,即维持与同妻的异性婚姻,忠于性倾向的事实婚、和男同、女同组成的“假凤求凰”的形式婚姻。本部分通过几则特殊婚姻形态的案例,揭示出无奈之下选择“旁门左道”婚姻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同妻问题、离婚问题、生育问题等。该部分还介绍了同性恋解放运动兴起带来的同性恋者意识的觉醒和对同性恋者合法权利的要求。以上这些问题与运动促进了同性婚姻诉求的提出。论文正文第三部分,主要从三个维度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首先从同性恋形成机制的两种理论“本质论”和“建构论”入手,说明同性恋或由“不可改变”的生物因素所致或成因于文化及历史的建构,这两种理论皆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次从权利的视角论述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允许同性婚姻是人权的应有之义,从少数人权利的进路分析同性恋者作为“少数人”同样应该被保护,同性婚姻不应是法律世界里的失踪者。最后,通过批判同性婚姻反对人士所倡导的同性婚姻滑坡理论入手,强调同性婚姻不会导致社会基本道德的沦丧。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同性恋者面临更大的来自传统文化和观念上的压力。但随着社会越来越宽容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空前提高,同性婚姻的支持也越来越多,我国法律不能再对此视而不见,漠视同性恋者所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