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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发展,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森林锐减、臭氧层空洞等等无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促使人们在创造着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对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行深刻的反省,人们的环境价值观、道德伦理观正在经历着深刻地转变。对于人类而言,环境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成部分从各个角度提供解决的途径,并为之付出努力。法律科学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也在进行着积极地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它的广泛推行,对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和公共事务管理,扩大公民对环境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环境决策民主化进程,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乃至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有关环境公共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司法救助的案件日益增多,从“北京的百家苑事件”到“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人们面对遭受破坏的生存环境,无法拿起有效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当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往往在司法制度上找不到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暴露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上的空白。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正是源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本文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诉讼难问题,在分析传统环境诉讼方式困境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成就,提出在我国要使环境公益案件真正从诉讼程序上得以解决,就必须从环境诉讼立法上加以突破,建立一套独立的环境诉讼制度的深刻见解。根据建立专门诉讼制度的构想,笔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阐明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并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论证了在我国创立环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阐述了构建我国专门环境诉讼制度的设想,文章最后对关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十二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