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的国家之一,“盖洛案件”是美国科学不端行为调查历史上的著名案例。 盖洛案件历时10年时间(1984-1994),期间经过美国公共卫生局(PublicHealth Service)、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及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三个调查主体的调查,并经历从专利权争到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的转变,过程曲折复杂。1984年,法国科学家蒙特尼(Luc.Montagnier)提出与美国科学家盖洛(Robert Gallo)共享艾滋病病毒的发现权与艾滋病病毒测试的专利权,两国科学家关于专利权的争论就此开始,美国公共卫生局着手调查此案。因为双方科学家在艾滋病研究领域均有独立贡献,美国公共卫生局于1987年认定,艾滋病病毒为两国科学家共同发现,两位科学家共享专利权。但盖洛案件并没有结束,1989年记者约翰·克鲁德森(John Crewdson)提出盖洛窃取了蒙特尼的研究成果,此行为应属于科学不端行为。同年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建立并成为盖洛案件的调查主体,案件由专利权的争论走向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美国科学诚信办公室通过科学家主导的方法进行调查,认为盖洛没有动机偷窃病毒,论文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实验室记录的疏漏,因此判定其无科学不端行为。1993年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进行案件审查认为之前的判决证据不足,展开新的调查。期间科学不端行为定义发生变化,研究诚信办公室根据定义的新标准——废除证明主观动机的必要撤消了对盖洛的指控,案件的调查到此结束。 盖洛案件从专利权的争论发展成为关于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经历了多个机构的调查,整个案件进展极为复杂曲折。并对美国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程序的改进有深远意义,第一,科学不端行为的定义与调查程序双向推动;第二,无听证会模式的建立促进了美国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的规范化。 盖洛案件展现出美国科学不端行为调查的模式,此种调查程序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