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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交易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程序是标志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环节,它将不动产交易行为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状态分离,使之在性质和效力方面都产生明显差异,为了减少交易行为中买受人在登记完成之前所负担的风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预告登记程序进行了初步规定,但内容具有极大概括性,并且往往只针对商品房预售这一种情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尚存在欠缺。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并施行。该条例系统地对不动产登记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使登记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但条例中仍极少涉及预告登记方面的实体性内容。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预告登记进行了列举性补充,细化了预告登记所保护的权利范畴,并对“债权消灭”做出了解释,是我国预告登记体系完善进程中的一次突破。我国建立预告登记最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商品房预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模式的创新,除了商品房预售之外,其他的不动产交易模式也逐渐发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程序中物权人的合法权益,预告登记制度尚有很多值得研究和改善的空间。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预告登记的产生和发展,结合各国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建构,重点分析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内容,针对目前我国主要不动产交易模式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是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本章介绍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起源、发展、制度价值以及类型划分,并对学界关于预告登记性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列举和分析。本文第二章对各国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对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例的分析,简要介绍各国家或地区预告登记体系的目的、效力和制度特色。本文第三章着重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考察,简要介绍了我国关于预告登记的立法规定,包括地方性立法做出的尝试,《物权法》中的法律条文规定及其司法解释做出的补充性规定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细节性制度;此外,本章以上述法律法规为切入点考察了我过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功能、要件和法律效力等等。本文第四章简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存在的不动产交易模式,将上述法律法规融入到各交易模式中,对理论运用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