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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考国外做法引进了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即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该项担保方式的设立为不但灵活了银行信贷的担保方式,也为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天地,有效地节约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存在缺失,故无法保障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利益。笔者从案例入手,指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发展现状,并重点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目前状况下应收账款质押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本文第一部分以某银行与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引子,通过案例分析指出案例涉及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的争议焦点,从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性质,通过国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开展状况与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开展现状及因素之比较,从而引发我国法律制度缺失影响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之思考。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角度出发,通过国外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规定及操作模式之比较,提出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存在的登记内容不完善、质权人单方登记、监管机构形式审查等诸多问题,最终提出完善登记系统内容、建立质权人登记责任机制、建立监管机构实质审查机制等制度的建立。本文第三部分,是对目前研究较少的应收账款相关诉讼实务问题的研究。从应收账款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期限问题、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诉讼时效对质权实现的影响阐述应收账款质押诉讼时效问题。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界定及地位,及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角度分析,阐明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影响。从而提出应明确应收账款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保护期限及法律后果、建立应收账款基础合同诉讼时效监管机制、明确应收账款债务人诉讼地位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