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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犯罪,如果按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划分,可分为身份犯和非身份犯两种。在单个自然人犯罪场合,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界限相对清晰,因为构成身份犯罪的只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普通人因不具备特殊身份而不能构成身份犯罪。但随着近几年共同犯罪案件的增多,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实践中,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情况有时很复杂,不容易对其定性。虽然刑法理论界对身份共犯问题研究很多,但是观点分歧很大,无法统一。而在刑事立法上,尽管我国《刑法》中不乏关于身份共犯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也多有规定,但是,总体来说,立法比较混乱,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本文以真实案件为切入点,从现实案件展开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论探讨,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对共同犯罪、身份犯以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从中获得启示,为司法实践部门认定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提供有力帮助。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案由,即苏某等职务侵占罪。二、案情介绍,主要介绍了苏某、梁某和覃某三人的犯罪情况。三、分歧意见。本案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梁某、覃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梁某、覃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第三种意见认为,苏某与梁某、覃某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苏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梁某和覃某构成诈骗罪。四、争议焦点。本案共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苏某与梁某、覃某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二是如果构成共同犯罪,该共同犯罪如何定性,即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如何定性。第二部分是对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包括:一、对共同犯罪的本质和成立条件进行分析。二、区分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并对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析。对此部分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通过对身份犯概念、特征和本质的分析,掌握身份犯相关理论。第二,比较分析关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定性的各个学说,并对各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介绍。第三,根据对身份犯和共同犯罪的研究,结合学者们对身份犯罪定性问题提出的观点,笔者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定性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以“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第三部分是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的内容是:通过对共同犯罪和身份犯相关理论的分析研究,结合笔者提出的以“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观点,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笔者认为,本案中,苏某、梁某和覃某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第四部分是本案研究的启示。笔者认为,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给予公正的裁判是研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有身份者利用身份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侵犯了特殊客体——与一定身份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或者虽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身份对共同犯罪的成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那么就要将共同犯罪按照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性,这样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给予各共犯人公正的裁判。反之,如果共同犯罪的成立与身份无关,则应按照各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将共同犯罪认定为普通犯罪,因为此时身份对共同犯罪无任何影响,不应该将共同犯罪认定为身份犯罪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