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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4条概括规定了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但是这一规定甚不完善。票据伪造、变造的界定、法律后果、损失承担问题既与票据法理论密切相关,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这些问题有研究的必要。本文共由四章组成,每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票据行为的相关理论,包括票据行为的性质选择、有效要件以及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为下文解决票据伪造、变造的若干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对票据伪造、变造进行界定,分析了票据伪造及变造的构成要件,二者有相同之处,包括:伪造、变造的票据仍然属有效票据、行为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二者的不同之处正是票据伪造、变造的实质所在:票据伪造系签章的伪造,而票据变造是更改了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足以影响票据权利义务。第三章分析了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了票据伪造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持票人、付款人的效力,以及票据变造对变造人、被变造人、变造后签章的人、持票人、付款人的效力,并对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评析。第四章首先介绍了美国关于票据纠纷的判例中经常引用的一个经济学上的理论——Kilder Hicks理论,作为票据伪造、变造的风险损失分担的理论依据;既而对不同主体承担损失的可能性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具体案例模型分析了票据伪造、变造的损失分配。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阐述了本文的写作思路,总结了文章的主要成果,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