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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最先源于西方社会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它是基于许多良好的品质而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我国的雷锋精神与西方的志愿服务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有类似之处:都体现着无偿奉献。但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所涉及范围更广,提供服务的种类更多,且逐步呈现专业化。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志愿服务过程中的风险也在逐步增加。我国志愿服务事业正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因此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各类风险在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对志愿服务过程中相关参与方的权利救济问题就值得探讨。本文运用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的方法,并将法经济学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同救济主体分别分析,最终提出了不同的救济方案。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第一章。在这一部分中,主要阐述了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的意义等基本内容。按照逻辑顺序,在这一部分中首先阐述了志愿者的概念,通过对比国内外对志愿者概念的不同定义,在辨析其中核心思想的基础上,给出了本文中志愿者的概念。紧接着,文章从组织的概念入手,系统阐述了志愿者组织的概念。对上述概念的明确,是为了准确的掌握其特征,为下文提出不同的救济方案做下铺垫。最后,这部分分析了志愿服务的重大意义。分析志愿服务的重要意义是为突出对志愿服务参与方给予救济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二章。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概述了三类不同的主体,即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在志愿活动过程中需要救济的情况。这一部分采用了案例分析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三类不同主体需要救济的情况进行了概括阐述。这部分在文中起到了过渡的作用,为后文详细论证分析并提出针对三类主体不同的救济方案做下了必要的铺垫。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三章到第五章。在这一部分中,对三类不同的志愿服务参与主体提出了不同的救济方案。其中,对志愿者组织的救济,在分析目前与志愿者组织相关的法律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层面的救济和行政诉讼层面的救济;对志愿者的救济,则着重探讨了移植现行其他领域的制度(如保险制度)建立志愿者救济方案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并在文中给出了具体方案;对接受志愿服务的服务对象的救济,则分出了两个层次:一是按传统理论,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志愿者一方确实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让志愿者一方承担责任,并进一步讨论了让志愿者组织承担替代责任的合理性;在另一层面上,引入法经济学的观点,详细阐述了志愿者一方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