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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行政执法权是行政执法权的一部分,是国家管辖权在海洋上的延伸。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目标之一就是加强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对外国船舶在我国专属经济区非法捕鱼、非法测量、走私贩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确保我国海上安全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面对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不断升温的国际局势,加强我国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是最为紧迫也是最为现实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界定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行政执法的区域、主体和对象。专属经济区是区别于领海和公海的以资源为导向的特定区域,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其性质具有公权力属性。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权的对象是外国民用船舶,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因享有豁免权被排除在外。第二部分指出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的依据,包括执法的基本原则、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在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除应遵循基本行政法原则外,还要遵循公示公告原则、国家豁免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执法的法理依据是管辖权理论,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是我国在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的立法和实践。我国虽逐步建立各种海洋法律制度,但还没有制定总揽全局的海洋基本法和海洋执法法,不能适应新时代海洋发展的要求。纵观我国海上执法实践,我国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存在立法缺陷和制度缺陷。我国现有的海洋执法模式是分散型的海洋执法模式,存在权能交叉、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的弊端。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在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的若干建议,其中制定统筹全局的海洋基本法和海洋执法法是改革的关键,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要全方位提升国家和民族的海洋意识,制定具体的海洋发展战略,把争议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纳入海洋发展战略中,实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我国未来专属经济区行政执法的发展,首先要健全海洋立法,找寻执法的正当性法律依据。其次是建立一支统一的、准军事化的海上执法力量,加强对争议专属经济区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