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实施的“分权让利”改革削弱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的背景下实施的。从20年运行实践效果来看,分税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有效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地方税体系雏形基本形成。另一方面因“集权”特征明显带来“财权上移、事权下移”,成为中国基层财政困难的重要推手。 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来看,深化地方税制改革是中国当下财税改革的重点。通过采用压缩财政层级、建立扁平化财政管理体制思路来构建与地方政府级次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应为中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基于财政分权理论,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级次并理清事权,给予地方各级政府合理税权,培养地方稳定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且按税种划分各级固定收入,不断健全税收征管机制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以规范财权,最终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均拥有稳定充足的财力机制。 中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税权缺失、税种划分不科学、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司法建设滞后、征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表明地方税体系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地方财力不足,“营改增”扩围带来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需要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财政分权、公共产品理论以及政府行政层级变革理论等,为完善地方税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等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完善,为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现实基础。 论文考察了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沿革,肯定分税制改革取得的成绩,指出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在对中国地方税制度改革深层次分析基础上理清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论文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原则和目标、地方政府级次优化方向、现实约束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中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论文系统总结高度分权型的美国、澳大利益,适度分权型的日本、德国以及高度集权型英国、法国等不同分权类型国家的地方税体系建设经验,试图为完善中国地方税体系提供有益启示。 论文立足中国国情提出:省级可以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遗产与赠与税以及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辅助税种;市县级可以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税种,并辅以车船税、契税以及共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短期内,需要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扩围和消费税改革、资源税改革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增值税地方分享比重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中期内,培育各级政府适宜的主体税种并配置合理的辅助税种,改革相关税种并适时开征新税种,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和税收征管机制;长期内,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充足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