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

来源 :中山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areet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由于人类活动的介入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国际社会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对各国二氧化碳排放行为进行约束,无论是需要承担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抑或处于发展中的短期内无需强制减排的二氧化碳排放大国,都承受着巨大的国际舆论压力,许多国家谋求通过税制绿化或征收碳税的方式减排二氧化碳。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人口最多、碳排放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碳排放问题上首当其冲。然而,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有学者提出开征碳税的建议,但直到目前,对于碳税的研究还仅停留在概念与内容的简单认知上,并没有将碳税作为一个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以中国的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为中心,以北欧等碳税制度发展较成熟的国家为借鉴,对碳税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力图通过自己的研究,为我国建立成熟完善的碳税税法律制度、充分运用有关税收手段来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提供一定的参考。
   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对我国碳税制度的建立做了一个背景的介绍和梳理。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了开征碳税的全球背景,并通过对征收碳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制度构建以及国际贸易的影响的分析,得出了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碳税的条件,开征碳税利大于弊的结论。同时指出,碳税制度并非万能之策,其也有局限性。第二章旨在借鉴北欧国家的碳税制度,通过对其基本税收要素、碳税实施效果及税款利用途径的介绍,意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考察其在中国适用的实际效果与适应性,引出第三章的内容。第三章总领性的介绍了我国构建碳税制度的原则性问题,即秉承税收中性原则,在突出环境目的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因素、经济效益在纳税环节上,应选择处于上游的生产、加工、精炼企业为纳税人,这有助于以较低的成本完成大面积的化石燃料覆盖。在税基的选择上,出于易于操作及征管成本的考虑,北欧大部分国家都以生产要素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我国也不应例外。并且,可以借鉴排污费早期的征收模式,由政府制定碳排放总量,层层分配,征收早期,仅对配额外的碳排放征税,随后转变为只要排放二氧化碳就征税的做法。在税率的选择上,应选择有地方差异的较适中的税率,建立起碳税的动态调整机制。而在碳税的征收管理环节,主张将碳税纳入中央税,由地方上的税务部门征收,环保部门予以技术上的辅助。在税款的利用方面,开征初期宜纳入一般预算,当制度发展成熟后,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而在设计碳税优惠政策时,在兼顾征收碳税对企业竞争力与社会分配的公平性,在兼顾碳税与其他税种的衔接后,可以考虑加速折旧、税收返还等多种方式。结语对全文做了一个全面的概括。
其他文献
期刊
学位
学位
会议
学位
期刊
学位
学位
期刊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