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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中国城市住房制度的变迁过程以及它的内在含义有浓厚的兴趣,认为这不仅是一个社会领域里的问题,而且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反映了中国几十年来的政治和经济变迁。中国住房制度的每次改革都是由政府推行的,政府是住房改革的倡导者和组织者。政府在住房制度的变迁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的主导因素。 笔者认为中国城市住房改革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从政府强制性住房制度变迁,逐渐趋于需求主导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并把目前的住房制度称为政府主导型过渡性制度变迁。 本论文的目的是通过考察城市住房制度的变迁,分析各行为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定位和表现。主要探讨的对象是政府、国有企业和职工个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制度是福利型住房制度。这一时期,制度变迁的方式是一种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政府一直处于绝对控制者的地位。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计划来确定建设资金的多少,决定修建住房的数量和规模。城市里,大部分的住房都是公有住房。这一时期,在住房领域基本上不存在市场调节。 国有企业是一个实际上的执行者,它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等级、婚姻、家庭人口构成等因素无偿地分配住房。许多国有企业与其说是企业,还不如说是一个行政单位。由于国企单位之间差别很大,效益好的国企单位的住房情况就可能会比效益差的单位好得多,职工的住房状况与所属单位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福利型住房制度的实行,给政府和国企单位控制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住房是很重要的生活资源,但在福利型住房制度下,住房市场几乎消失殆尽,再加上工资低,人们无法购买住房。因此,政府和国企单位通过给人们提供住房来控制人员流动以及相关行为。 个人是企业利润的实际创造者,但在城市住房制度中,只是被动地承受政府制定的政策。这一时期,由于政府压制市场,并且城市职工工资水平不高,因此个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只要存在福利分房,就会选择等待福利分房,只有极少数人才考虑买房的问题。 随着城市的扩大、人口的增多,政府不断地建设了公有住房,但政府发现福利型住房制度与环境不相适应,无法解决中国城市住房困难问题。住房制度到了进行改革的时刻。 于是,1980年代初,政府开始在住房领域开放市场。第一个切入点就是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单位、开发商等相关主体也成为住房建设中的一支力量。但个人在低工资制下,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来购买住房,因此政府制定“三三制”的买房原则把单位引了进来,单位被迫成为个人的协助者,承担了部分的购房款,即国企单位和个人共同成为了住房的购买者。 从1980到1998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实行了双轨制的住房制度。一方面,国有企业仍然对个人的住房负责,与过去的住房制度相比只不过在规模和运作方式等方面有一些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自身的自主性得到增强,由它占有和分配的资源也日渐增多。因此,住房领域的角色逐渐增多,国有企业在建房、买房、卖房领域里的作用逐渐得到了加强。它用财政拨款或自筹的建房资金,在自己占有的土地上直接兴建,或从城建部门直接购买住房,然后再向职工提供住房。 另一方面,住房市场发展起来,房地产市场火爆,中国各地兴建了不少商品房,商品房的主要购买者是一部分相对富裕的、但不在正式国有企业上班的城市居民。因此,社会中同时存在分房和买房。 二十年来,中国城市住房制度历经试点售房——提租补贴——以售带租——住房分配货币化等政策。可以说,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在住房领域里寻找一条能够向规范化的市场经济过渡的渠道,由此最终过渡到需求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从而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 今后政府的主要角色是,将对住房领域进行宏观管理和间接控制,同时,要建立保障城市低收入阶层基本生活的住房机制。国有企业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发放补贴和缴纳公积金两个方面。目前个人越来越意识到了在解决自己住房中所要担负的责任,逐渐形成个人利用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抵押贷款等,到市场上去选择自己想买、能买的住房的趋势。 虽然1998年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但住房双轨制还没彻底打破。从1998年到99年间,国企单位建房、购房和卖房趋势的增强非常明显。笔者认为这是企业走向住房分配货币化道路的一种过渡阶段的表现。这样的过度性表现在一定时间还会继续。但随着住房市场化的进展,国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将会逐渐趋于松散。因此,属于福利领域的住房问题,随着这种关系的打破,也将逐渐走向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