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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微观基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是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参与者,没有股东就谈不上股份公司的存在与发展。当然股东并非公司中的唯一权利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公司内外还包括管理人员、债权人、雇员等其他利益主体。但是,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这一点毋庸置疑。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出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日常决策机关负责公司的运营,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影响和控制公司。 股份公司作为多元化利益聚集的焦点,存在着大量的冲突与矛盾,有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有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等等。其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矛盾与冲突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首要问题。如果任由资本多数决原则来解决股东间的矛盾,势必容易产生滥用权利与影响、违背股东平等原则的消极现象,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尤为不利。因此,必须对特定的少数股东进行充分的保护,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