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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总体上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的范畴。死刑案件因其社会危害的特殊性及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的尖锐性,决定了这类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深刻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吉林省近年来死刑案件被害人救助的现状为例。绝大部分死刑案件的被害人得不到来自侵害人方面经济的赔偿,司法救助流于形式,使死刑案件的被害人救助举步维艰,由此也逐渐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一制度的建立已经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我国也有部分地区早已开展了这方面的探索。吉林省作为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快、民生问题日益得到重视的中等发达省份,开展和建立死刑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在我国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对此项制度的确立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在具体的救助方式方面,本文提倡建立一个多元的、长效的救助机制。当前,司法救助、国家救助是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所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的主要途径,这两种种途径因受诉讼阶段、资金来源、体制对接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而各有优长。因而,如何发挥各种救助手段的优长,形成一种多元的、优势互补的机制,即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司法救助虽应为主要救助途径,但存在实现难的特点,在操作上应当以社会保障救助为依托,吸收社会保障的广泛性、长效性优势,来实现救助目的,并由国家救助予以补充;今后随着司法救助的逐渐归位,还应当对国家救助、社会救助的地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当前,我国死刑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死刑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本文认为,以社会保障为着力点,以其稳定性和广泛性为依托,对所有死刑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救助,既能够有效地解决资源来源不稳定的问题,又能够确保对符合条件的所有被害人都进行救助,避免了救助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本文以死刑案件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对其进行救助。首先研究将死刑案件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直接开门见山阐述了应该将死刑案件被害人的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继而研究死刑案件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使这一研究在现实和理论上找到支撑。社会保障救助并不是唯一的救助方式,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救助方式,需要与其他救助手段相互配合。最后本文提出对吉林省死刑案件被害人的社会保障救助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死刑案件被害人社会保障救助的基本原则、救助的途径、救助的方式和具体操作程序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