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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进步,人们的财富急剧增加,我国许多家庭拥有了日益丰富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夫妻个人或双方作为社会生活主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经济交往中,推动了社会交易的进步和财产流转的加速。由于夫妻双方较强的人身属性,较一般的经济主体而言具有其复杂性,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之间的财产安全,也涉及到与夫妻双方为民事交易的第三人的财产和交易安全。我国《婚姻法》历来重视夫妻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以较详细完备的法律条文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制度,但对夫妻债务规定的较少,缺少动态法律调整。而随着夫妻一方或双方参与民事交易的增多及债务数额的扩大化趋势,对夫妻债务问题的进一步完善与明确具有了更加现实的意义。本文为对夫妻债务问题的研究。通过对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债务问题的分析与比较研究,归纳总结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及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债务问题的法律规范,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我国《婚姻法》主要根据负债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为判断标准,将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个人生活目的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夫妻双方共同出面所负的债务可能是为夫妻一方个人生活的需要;夫妻一方单独出面所负债务可能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此建议我国立法增设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规定,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可认定为经夫妻双方合意的共同负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负债为一方个人债务,对另一方不产生代理的效果。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可以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财产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当夫妻双方采用通常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时该如何界定夫妻个人债务。为完善我国婚姻立法以更好指导社会生活实践,本文建议我国在《婚姻法》中完善夫妻个人债务的立法规范。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债务清偿上的原则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都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协议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共同债务,当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夫妻双方可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履行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共同债务的判决是违宪的对债权人财产的任意处分。由于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存在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平等,其财产权利应受到平等保护。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涉及夫妻双方与债权人,如何平衡三方的利益是我国婚姻立法中应注意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是有关夫妻一方婚前和婚后负债的认定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如能证明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在立法上倾向于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财产权,但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债权人做为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很难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由债权人证明一方婚前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平。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夫妻间该约定的,可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在利益平衡上,第二十四条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不可避免的,忽视了对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财产权保护,举债方也可利用本条法律漏洞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侵害非举债方财产权。我国《婚姻法》侧重于规定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分担,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涉及夫妻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与清偿问题,但此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国外立法实践中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是“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无法负担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共同债务等情况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变原夫妻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以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共同债务。我国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夫妻双方或个人债务的法律规范,而司法实务及社会生活中的大量问题迫切需要相关立法规范的指导。因此建议我国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