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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部分理论和实践在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地位时认为,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含义以及专利劫持理论,标准必要专利本身就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进而每一标准必要专利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又基于标准必要专利在相关市场内无替代性,推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拥有100%的市场份额,因此专利权人必然享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观点存在以下局限性:首先在标准的制定上,由于制定标准的组织不同,各组织对标准的内涵把握也不同,因此标准的性质是否必然包括不可替代性存在争议。其次,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考虑到不同标准之间的竞争、标准的淘汰更替、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潜在取代性。再次,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专利挟持与许可费堆积作为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采取限制政策的理论基础,但这两项理论至今仍未得到实证数据的支持。相反,专利侵权案件的频现反映出专利反挟持日益严重。因此,在相关市场界定中,不应对专利实施者给予过多的政策保护,应当回归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以市场作为主要调控手段。同时,在分析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弱化市场份额权重,进行个案综合分析。本文由五个章节构成。第一章首先从国内现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出发,分析商务部、发改委以及法院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异同。其次,目前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频现,反映出过往反垄断执法部门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及政策可能存在偏颇。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第二章则是从两个基础理论问题出发,一是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必然具备不可替代性。二是作为标准必要专利竞争分析的基础-专利挟持理论是否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及可靠性。在对上述两个基础问题进行研究后,第三章则从比较法的视角展开。第一部分研究欧盟委员会及美国相关案例在界定相关市场时的历史沿革及模式选择。该章节第二部分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案件初步得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摒弃过往的静态分析,转为动态分析为宜。第四章是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目前争议焦点在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必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章同样延续了第三章的分析方法,通过对比国内外案例现状,并结合学理论证,提出相关建议。第五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地位认定提出些许建议。首先,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注意到专利挟持、专利反挟持理论的博弈,专利权人以及专利实施者在救济途径、话语权方面的权利失衡,而不应仅停留于传统专利挟持理论,就对专利权人进行过度干预,最终损害创新。其次,应借鉴国外案例,将替代性分析以及市场地位要素衡量落于实处,而非仅浮于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