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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融资理论的发展蕴涵在企业融资结构理论的研究过程之中。经典的债务融资理论发端于MM理论,逐渐放松MM理论框架下的假设条件,从税收、破产成本、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金融控制权等方面不断发展、丰富。自La Porta等(1998)撰写《法与金融》以来,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因素成为考虑企业债务融资的重要因素。
我国是主银行体系国家,国内的债务融资理论研究侧重于对银行贷款的研究。国内已有文献从中国的制度环境角度考察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银行贷款差异。一般的结论是,在政府支持下,银行贷款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营企业陷入自身规模快速增长与难以获得信贷支持的“融资困境”之中。本文要研究的是民营化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从产权属性来看,民营化企业属于民营企业,但是民营化企业又是由原国有企业演变而来,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并不能简单将其归入民营企业。因此,民营化企业银行贷款问题也不能简单的放在产权的视角下进行考察。
制度变迁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过程。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之中。与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改革不同的是,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渐进式的改革。这决定了我国的经济转型是逐步地、缓慢地、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路径依赖”理论指出“历史是重要的”,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一种模式、制度或者运行机制一旦形成,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自我强化和继续。对渐进式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形象比喻,本身就表明了这种改革将受到路径依赖的制约和引导。民营化进程内生于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之中,是整个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的一个环节,因此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及其“路径依赖”理论分析民营化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是十分适合的。
政府行为的制度根源来自于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的“政府主导”、“行政分权”以及“差异化改革”。渐进式改革的“政府主导”地位保证了变革风险的及时发现和规避,同时造成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不发达、低效率的金融体系。这些制度环境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行为空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行政分权”形成了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格局。“差异化改革”最终表现为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地区经济较差的地方政府利益目标更难实现,于是更有动机使用自身的力量去努力实现。因此,“政府主导”、“行政分权”以及“差异化改革”直接影响着地方政府在转型经济中的行为,其中就包括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扶持。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就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负担,成为政府实现自身目标的主要载体。在“放权让利”的国企改革下,虽然国有企业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是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并未剥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政策性负担还有不减反增的趋势,尤其是在那些经济较落后的地区。政府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更好地发挥实现自身利益目标的载体功能,会利用不发达的金融体系向国有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民营化进程中,虽然民营化企业的产权属性发生了变化,但政府和民营化企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因此,仍然具有地方政府向民营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可能。
政府和民营投资者是民营化进程中的两个主要参与主体。加入民营投资者的角度考察民营化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可以使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是一个动态过程,民营化的实现即包含了政府的意愿,也离不开民营投资者的意愿。政府的行为目标是多重的,不仅包括经济目标,还有社会和政治目标。民营化企业如果成为这些目标的载体,则与一个企业作为市场中的经济体应具有的单纯经济目标相偏离。因此,政府与民营投资者一定会在民营化交易中附加其他的条件。从融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一直以来受到“金融歧视”,向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民营化过程可以帮助民营投资者与地方政府建立一种融资关系。民营化企业帮助地方政府实现利益目标的同时,地方政府为民营化企业向银行寻求信贷支持。这种融资关系是在民营化过程中建立起来,而自创民营企业无法获得的。因此,可以预期在政府的帮助下,民营化企业能够比自创企业获得更多地银行贷款。
本文利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对上面的预期进行了经验检验。检验的基本结论是:民营化企业所在地区政府信贷干预程度越高,企业银行贷款就越多;政府的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对民营化企业的长期借款实施支持;民营化企业比自创民营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主要是能够获得更多的长期借款;不过,随着政府信贷干预程度的减少,民营化企业和自创民营企业在长期借款上的差异逐渐缩小。这些结论与我们的理论预期是一致的。
本文具有三点研究意义。其一,本研究的理论分析在制度变迁理论的框架下进行,研究结果为制度变迁理论及其“路径依赖”理论提供了新的现实依据。其二,民营化进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民营化企业的银行贷款体现了政府信贷支持行为的延伸,也体现了民营投资者与地方政府建立融资关系的诉求,比国有企业和自创民营企业具有更多地含义。这些是对已有债务融资理论文献的补充和丰富。其三,本研究存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时,民营投资者具有与政府建立关系解决融资困境的倾向。这些因素的忽视可能会使改革的效果与预期相偏离。
本文对民营化企业银行贷款问题的研究做了一些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在未来从三个方面开展进一步的研究。一个是民营化企业与国有企业银行贷款的比较,可以考察民营化企业在银行贷款方面路径依赖的程度;一个是民营化企业信贷支持差异的进一步研究,比如从民营化进程中地方政府与民营投资者讨价还价的机制入手等;最后一个是,考察民营化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经济后果,这是一个与民营化企业是否获得信贷支持同等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