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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是一个牵涉到哲学、法学、医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理论等多方面的极其复杂的问题,自20世纪30年代提出以后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人们对它的看法以及法律对其规制的态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在我国,尽管认为安乐死行为不构成犯罪、主张安乐死尽快立法、使之合法化的学者日益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是将它同故意杀人罪相提并论从而加以处理的。
自安乐死出现以来,赞同和反对的观点尖锐对立,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生命神圣至上观、个人独立价值观、人权理论、经济学理论、科学技术效益论、医学伦理论、被害人承诺论等,但是这些观点中没有一种理论能够独立地支持或者反对安乐死,从同一论据出发又能推出完全不同的两种结论,这种方法和理论容易陷入无休止的循环论证的困境。而且这些观点也多是从患者权益的角度进行的分析,缺乏从实施安乐死的医务人员的角度进行论证。而医务人员正是安乐死实施以后诸多法律问题的承担者,那么客观上就有必要从这一角度,结合刑罚的相应理论和人性依据,来对安乐死的立与废进行一次系统的研究和论证,从而得出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结论。
人性,包括伦理学意义和哲学意义上的两个层次,本文主要探讨哲学意义上的人性理念。那么刑罚的人性基础也主要是指一种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理性和经验。刑罚是对犯罪的社会反应,犯罪可以从存在论和价值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样,刑罚也可以将存在论和价值论作为人性分析框架。
刑罚存在论中又可以细分为刑事控制论和刑事矫正论两个层次。在刑事控制论的层面,我国刑事控制模式存在不可回避的不合理的现状,需要进行理性的回归,变“以消灭犯罪为目标”为“以减少和控制犯罪为目标”,不再夸大刑罚的作用,增加社会的包容度,对安乐死行为采取一定的宽容政策,由此也能降低刑罚适用的社会成本,提高刑罚效益。从刑事矫正论的角度来考察,刑罚的目的是对某些行为人歪曲的世界观、错误的条件反射和变态的心理结构所进行的矫正,使其尽快适应社会。而事实上实施安乐死的医务人员多数属于高素质的社会群体,并不存在与社会格格不入的情形,也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关的所谓“矫正”,对其施用刑罚也并不能达到刑罚设立和实施的理性目的。
刑罚价值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1,刑罚权的自律性和他律性。即刑罚以国家权力为后盾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并非为所欲为,又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安乐死问题而言,调查结果显示其已经拥有了很大的社会支持率,这就使得刑罚对其适用不具备充分的社会依据,不合乎刑罚自律性的要求。2、刑罚权的限度。刑罚权的行使受到社会公正性和社会功利性的制约。从当代医学伦理观的角度来看,对实施安乐死的医务人员施以刑罚处罚不能实现刑罚权行使的社会公正性和社会功利性,从而会导致刑罚权的滥用。3、刑罚一般化和刑罚个别化。刑罚一般化注重对犯罪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惩处;刑罚个别化注重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一般化和刑罚个别化在刑罚的具体施用中要保持相一致。但对实施安乐死的医务人员施以刑罚处罚无法实现刑罚的一般化和个别化相统一。4、刑罚的谦抑性。在二元制社会结构中,市民社会属于相对自由和独立的领域,国家权力要尽量减少在市民社会中的使用频次,在对待安乐死问题上,更应当采用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对安乐死进行相应的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