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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经济尚未走出金融危机的阴霾,各主要国家纷纷探索更广泛而深刻的区域经济合作以及加快投资格局的转变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美国也正在主导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为两翼构筑国际区域贸易新格局,意图建成亚太自由贸易区和美欧自由贸易区。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习近平主席站在全球性和周边性战略高度提出了“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成为我国在新时期应对发达国家的挑战和威胁、优化对外开放格局、维护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和深化区域交流合作共谋和平发展的重要指针。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东盟是中国经贸与对外投资不容忽视的重要区域,同时也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自2003年中国与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双方在投资、贸易、服务业和信息产业等多个领域深化合作,发展迅猛。2013年后,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将进入“钻石十年”的关键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也将进入快车道,而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将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内容和根基所在。东盟各国的经济进入了快速增长期,而现有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本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制约着自贸区整体效果的发挥。东盟各国由于经济发展不一,导致基础设施建设参差不齐。总体而言,公路方面,除新加坡公路网较密集,其它各国的公路整体长度较短,柬埔寨甚至没有一条高速公路;铁路方面,各国的铁路硬件标准不一致,而且铁路设施差,严重影响了各国铁路的跨境建设;机场和港口建设方面,东盟国家的机场和港口数量众多,但规模大、硬件完善的国际机场和港口却相对较少;电力方面,东盟国家电力供应不足,与其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能源结构关系重大,预计仅中南半岛五国在未来的20年里,电力供应缺口就有5268万千瓦。综上,东盟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潜在需求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基础设施也必将成为中国对东盟投资的重要领域,这将为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带来更多的市场机遇。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投资东盟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必然会面临着许多问题与风险,本文试图以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定为理论基础,从投资的市场准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投资风险以及投资东盟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其它法律问题,如劳工问题、环境问题、合同的订立问题等方面分析中国企业走出去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同时根据东盟各国的现有法律环境提出应对之策,为我国企业在东盟基建市场更好的发挥主力军作用提供参见。在研究过程中,笔者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数据统计归纳等研究方法对东盟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投资基建项目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基础设施的理论上,笔者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特点上着重分析了基础设施建设海外投资的法律特征。在东盟国家的基础建设的现状方面,笔者根据“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结合东盟国家互联互通的政策,主要对东盟国家交通、通讯类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中国企业所要面临的法律问题方面,根据海外投资基建项目的特点,侧重分析投资的市场准入、投资的风险、融资问题等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些要素将直接影响着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基建项目是否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