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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一词隐含着法律、伦理、社会秩序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常常引发出社会大众的热烈谈论。代孕行为,不仅在中国迅速蔓延,在全世界发展也“风生水起”,并由此诞生了所谓的“生育旅游业”(Reproductive tourism),成为全球性产业的一部分。组织谋利性质的代孕行为所引发的颠覆社会伦理、儿童买卖、社会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国家社会管理秩序。为了应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有一些国家、国际组织意识开始使用法律手段来规制代孕行为。在中国,仅有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对其进行了原则性的禁止规定,缺乏具体的规制手段。司法实践中,民商法解决的仅仅是代孕产生的生育权纠纷,并没有从根本上规范代孕行为、代孕市场,减少相关案件的产生数量,净化我国社会管理秩序。面对组织代孕谋利性案件不断频发、实施主体范围扩张,代孕手段日益先进,以及在全球范围内扩散,造成社会管理秩序日益混乱等现状,部分代孕行为的入刑已是大势所趋。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搜集、分析大量的社会司法案例,探讨利用现有刑法法律调整部分代孕行为的具体途径,并分析如何在尊重道德调整底线、保护普通群众生育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完善相关立法的具体方案。本文共约两万七千字,除引言以外,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了代孕的概念与分类,首先介绍了代孕的概念,其次简单的将代孕分为传统型代孕、医学代孕、商业代孕、无偿代孕、跨国代孕四种类型;然后介绍了当前代孕的发展现状,即代孕的出生国以及接收国的范围都不断在扩张,而中国廉价劳动力的特点也成为其他国家实施代孕行为的首要选择,因此亟待寻求一种合理的法律模式来对其进行规制。第二部分介绍了部分代孕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部分内容是以我国组织代孕现象为基本立足点,结合刑法根本任务、借鉴其他国家有关代孕刑法规制方法,对能够入刑的“部分代孕”行为进行了一个清晰的界定;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探讨了在现有的法律体制之下,如何用刑法更好的规制代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又能处理好刑法与代孕行为的道德要求之间的冲突,立足中国实际,得出一个更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