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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债市正值多事之秋。从之前饱受业内外诟病的“刚性兑付”,到目前井喷式的违约风波,企业债券上演了一曲冰与火之歌。从私募债到公募债,从民企到国企,从有序违约到无序违约,违约日趋常态化。阻止正常违约,会扭曲债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但放任违约、漠视投资者保护,无异于竭泽而渔。通过对企业债券违约的法律规制,在便利融资和保护投资者之间求得制度的平衡,既是目前形势所迫,也是未来发展所需。面对不断蔓延的信用风险,金融学界致力于违约风险的测算,而法学领域对此主要从制度层面以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在规范分析的范式中比较境内外立法及沿革,提出对投资者救济的建议。但是,制度是激励和约束的平衡,鉴于债券融资本身就内涵了激励,所以,债券违约的法律规制某种程度上等同于债券制度,具体分为:事前准入预防、事中披露监管和事后违约救济。国内立法在三个环节都没有缺位,但却呈现出“重准入、轻监管和强兑付”的制度特点。近来爆发式的信用风险与目前国内的制度格局不无关系。对于企业债券违约,若仅注重事后救济,无异扬汤止沸;同时兼顾前、中、后端的结构性疏导,才能釜底抽薪。新制度学派认为,制度进步和技术进步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途径。好的制度应是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相反,所以,公权力唯一作用就是为制度建设铺路架桥。根据“内生交换经济学框架”,交易成本分为外生交换成本和内生交换成本,前者是改善制度或减轻约束的成本,如通过规避法律、监管和避税减轻约束等相关成本,后者体现为实现比较优势发生的成本,如谈判成本、获得信息成本和机会搜寻成本。遗憾的是,中国的企业债券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未跟上市场演变的轨迹。外生交换成本体现在:首先,准入规则不统一,发行标准“三足鼎立”、交易市场一分为二;其次,监管低效,“五龙治水”的多主体监管导致“竞争逐底”,公募债信息披露也偏离了债券本身的性质;最后,政府常出现在违约处理中,“干预之手”使市场很难通过价格体现债券风险。内生交换成本更体现为合约成本,金融产品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法律合约,相比起股票之类较为制度化的金融产品,债券合约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国内制度环境下,契约的签订和执行往往显得力难从心。市场博弈(二级交换)是以游戏规则(一级交换)为前提,法律设立规则,僭越的额外约束都会导致负面影响。事实上,无论是新设制度或改革现有制度,都应减少交易成本而不是相反,疏导企业债券违约的法律制度,减少外生交换成本,促进市场博弈,加快制度形成。本文梳理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制度形成的历史脉络,以及与违约现状的联系;横向对比域外债市违约的实践及相关制度;从理论层面研究了债券市场的违约规制的法理基础,并结合现实违约案例。首先总结了外生交换成本产生的制度根源;其次通过一级交换减少外生交换成本,改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中监管机制;最后,结合债券市场违约的实践状态,为完善二级交换提出建议;以期对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