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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是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为解决驰名商标侵权纠纷而创设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在我国实践中却出现偏差,并由此导致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制度本身的质疑。本文拟从国际比较视角来探究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意,特别是通过对美国驰名商标认定要素的考察,比较中美两国驰名商标认定要素。并在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策略提出自己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理”主要研究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创设动因以及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三: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正是在实施上述特殊保护措施的过程中,才出现了认定驰名商标的需要,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亦得以产生。为更好地实现驰名商标认定解决纠纷的制度目的,在其实施过程中就应当严格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和被动保护原则,只有在发生法定认定情形且有当事人请求时,认定机关才可以进行认定,并且认定结论不具有超出个案的意义。第二部分“美国驰名商标认定要素述评”考察了美国驰名商标认定要素的立法演进过程,显著性要求的引入以及各项要素的细化。美国2006年《商标反淡化法修正案》规定驰名商标认定要素包括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商标的广告宣传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销售量和地理范围,商标的实际被认知程度以及商标的注册情况等五项。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之间对驰名商标认定要素的具体要求并不是统一的,尽管有的分歧已经通过全国立法得到了统一,但仍有一些分歧是还没有形成一致性的观点。第三部分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要素”,由于我国特殊的法治发展进程,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立法体系相对美国而言更为复杂,法律、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就目前来看,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发展的准确把握是最合理的。综合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中的要素,我们可以把驰名商标认定要素概括为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在与其他国家比较中探析了显著性是否实际成为认定要素之一,以及其他几项要素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差别。随后本文在将中美企业实力进行了对比,从中可以看出中美两国企业在品牌影响力上的巨大差距。最后,本文从中国自身的利益出发,提出几点建议,试图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这个基础上,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民族品牌,提高我国总体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