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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融资犯罪和愈演愈烈、蔓延全球的恐怖主义犯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恐怖主义融资在发展初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因此,在法律规制层面较为欠缺。目前,我国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主要的职能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主要的法律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法律法规,其中,《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我国反恐融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针对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尚未完善。200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首次增加了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近年来,我国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治,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体现是《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五至七项均是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增设和修改条款。其中,第六项就是对《刑法》第120条之一的修改,即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国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刑法》第120条的罪名设置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在目前的刑事立法体系中,恐怖主义融资犯罪是普通帮助恐怖主义活动罪项下的一个概念范畴,并没有被“区别对待”。我国当下恐怖主义融资刑事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恐怖主义融资的概念界定不清,这直接造成了恐怖主义融资刑法规制的片面性和犯罪认定的模糊性。在第一部分概述中,本文首先明晰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组织等相关概念,在此基础上,以《制止向恐怖主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定义为基点,具体分析了该公约中列举的四种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行为,结合国际刑法层面对于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定义,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应有筹集和转移资金两种。而我国刑事立法则主要倾向于对“筹集资金”中的“资助”这一行为方式进行规制,对于筹集资金的其他行为方式和转移资金的行为没有进行规制,这就要求刑事立法明确为恐怖主义转移资金的行为具有可罚性。如何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融资刑事立法是本文的论述要点。完善刑事立法的前提是对当下刑事立法的全面梳理和分析,本文在分析《刑法》第120条之一、《反恐怖主义法》、《反洗钱法》的刑事立法内容和立法取向的基础上提出观点。本文认为,应当将我国《刑法》第120条之一的罪名修订为恐怖主义融资罪,并从《刑法》第120条中独立出来放置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之中。本文的观点是,用“帮助”虽然可以全面地概括当下《刑法》第120条第二款的犯罪内容,但是对于第120条之一所规制的三种主要行为,罪名中无论是使用“资助”还是“帮助”都是不尽准确和全面的。除此之外,《刑法》第120条之一与《反恐怖主义法》等其他法律在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规定上出现了罪名不统一等明显的衔接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及时予以调整。另外,本文还讨论了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如何规定犯罪主体才能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罪数问题。由于我国反恐融资的程序性立法的缺失,本文也讨论了如何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诚然,刑事立法对于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惩治作用不容小觑,但是对于恐怖主义融资的预防和防治仍需构建多元的、完善的反恐融资制度。本文在全面介绍反恐融资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对我国多元反恐融资框架的构建提出建议:力图在刑事诉讼、金融管制、国际合作等方面寻求有效途径,多管齐下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