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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保险是人们为了保障生产或日常生活的稳定,对共同危险事故、指定事件发生所致的损失或经济需要,运用多数人的力量,根据合理的数学计算,建立共同准备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或金钱给付的安排。中国人民为渴求生活安定,远在上古时代,就已经有了类似近现代保险的思想和行为,如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但真正的近现代保险在中国仍属于舶来品,所以最初保险业皆为外商垄断,民族保险业起步较晚,这也导致了中国保险立法的起步延后。近代中国保险立法活动开始于清朝末年,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至北洋政府倒台时,已经制定过多种、多次的保险部门法规和条例。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多未颁布施行,但对中国早期的保险业和保险立法的产生发展都起到了鞭策作用,并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的保险法立法打下基础,提供便利。而本文正是以广义保险法为范畴,以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简易人寿保险法》、《劳动法典草案》、《工厂法》以及《强制劳工保险法草案》等为文本样式,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保险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之路,从而探寻其内容或特点,以期为中国现代保险法制建设提供借鉴。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由导言、正文四章和结论共同组成论文架构。导言部分首先对保险进行了概述,并通过对保险法体系进行分类,确定了本文的立法研究范围,即以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为研究对象。其次简单阐述了保险在中国的源起及清末民初时期的发展状况,为后文研究打下伏笔。最后再次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并对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了回顾,介绍其成就和不足。第一章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保险契约法为研究对象。首先理清了南京国民政府在1927年至1937年间制定保险契约法的过程。其次在对1929年和1937年两部保险契约法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其相似及不同之处,并简要阐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保险契约法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保险业法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1937年前的保险业发展状况,从而引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保险业法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其次本文对1937年《保险业法》的内容特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并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制定该法的五大目的。第三章以简易人寿保险法为例介绍、分析了特别保险法。首先简要阐述了简易人寿保险的含义和产生背景。其次,理清了1935年《简易人寿保险法》的出台过程。最后,本文对该法的特点及其制定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第四章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保险法为研究对象。首先对社会保险立法前的历史背景进行了概括,分析出产生社会保险的四大历史原因。其次,通过对1927年至1937年间社会保险立法活动的整理、分析,阐明本文对南京国民政府社会保险立法的评价。最后,结论部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对正文所述作了集中的评论,并对南京国政府保险立法的特点进行了重点分析,得出以下特点:第一,被动与主动立法相结合。第二,很多方面进行了中国保险立法的第一次尝试。第三,呈现出以一部单行法规为主,诸多条例法规为补充的格局。第四,立法技术进一步提升,在借鉴外国经验和吸收前朝成果的同时更多注重本国现有国情。第五,法律保护的范围偏重在华商和劳工,对外商有了明显的限制。此外,本文还提出了保险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文末还阐述了1927年至1937年保险立法对以后的影响,并提出充分研究南京国民政府保险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