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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世界处于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科技的发展便利了我们的工作生活,但也给人格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声音利益的保护同样受此困扰。声音利益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值得被保护的观点得到了国内外学界的一致肯定。但对于声音该怎样保护,在国内也出现多种学说,有学者主张扩张肖像权来间接保护声音,还有学者主张将声音利益公示,主张对声音保护赋权的学者也有不同见解,比如肖像声音权说、声音语言权说、形象权说、声音独立说。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外国法是如何对声音进行民法保护的,借鉴其优势,分析其在我国的可行之处,再通过利用实证分析法,分析国内各学说优劣之处。综合分析国内外立法与研究现状,得出将声音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是最合理的方式。但声音在我国可权利化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还需进一步证成。一方面,通过声音权具有人格伦理性、人权性、声音要素的内在性,证成了声音权具有生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声音权表现形态可以被明显认知、科技发展导致生活方式改变提出了声音权独立之诉求、声音利益受侵害程度较大、声音权独立契合人格权类型化发展角度证成了声音权具有生成的必要性。通过分析论证可以得出,声音权是保护声音最好的方式并且确实可以赋权,接下来要对声音权的民法保护进行制度构建。首先声音权是一项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作为标表型人格权在体现人格精神利益的同时也体现了财产利益,而对财产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也体现出声音权的支配性。声音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死者、法人不是声音权的主体,聋哑人也是自然人,只是行使声音权的能力受限制但其拥有权利能力,由于公众人物界限模糊,声音权的主体也不应该仅限于“名人”等公众人物,声音共有主体也值得研究。人格权客体采用人格要素说,声音权的客体为声音。声音权内容包含声音录制专有权,声音使用专有权和声音权人有权利在声音权受到侵害或侵害之虞时,请求法律给予人格权救济。但声音权的使用专有权应该受到公序良俗原则、人格自主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的限制,声音权的保护应该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当出现妨害或有妨害声音权可能性时,可以选择人格权请求权,来恢复对声音权的完满支配状态。侵害声音权的行为绝大部分都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活动,这些日常行为并不具备固有的危险,通常情况也不会带来风险。所以归责原则采用过错原则,当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了现实发生的损害后果,依据侵权责任法,可主张侵权请求权。侵害声音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具体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声音权包含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针对不同利益的损害,对于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会有不同的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