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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关于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行为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注册商标恶意申请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者利用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申请漏洞进行的恶意投机行为给我国的市场环境造成极大困扰。此类行为呈现出了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想要杜绝市场环境混乱现象的发生,遏制注册商标恶意申请乱象,需要商标法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商标恶意识别的标准体系和建立商标申请社会信用体系这三大方面的建设。并且在剖析我国现行的遏制注册商标恶意申请的法律规定与实务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欧盟与美国遏制商标恶意申请立法与实践的先进经验,就遏制我国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提出完善建议。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认定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注册商标恶意申请中的恶意二字进行分析,将民法恶意理论与商标法恶意理论分别叙述,将注册商标恶意申请分为知名商标搭便车型、商标代理人的恶意申请型、以及商标申请人恶意囤积型三大类型,阐明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认定的理论依据,以便能够直观的体现类型特征。第二部分,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认定的法律缺陷。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与总结,从立法与审查程序两个方面发现注册商标申请中有关恶意认定的法律困境。在立法层面上,论证出我国认定商标混淆可能性标准规定不足,不良动机与不良行为认定情形规定不足与恶意的例外情形规定不足三个方面。在审查程序层面上,论证出商标管理制度对实际使用意图审查规定缺乏,注册商标恶意申请惩罚性措施缺乏与注册商标转让限制制度缺乏三个方面。第三部分,域外商标恶意申请认定的法律启示。通过查阅《马德里协定》、《TRIPS》协定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出域外立法对我国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认定的启示,以美国与欧盟二者为例,点明两国在认定商标恶意申请中值得我国学习的优点,从侧面论证出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我国注册商标恶意申请认定的完善建议。通过完善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恶意申请标准认定法律标准和审查标准的不足,在完善法律标准阶段,增加认定商标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条款,增加“不良行为”和“明知”即可认定为恶意申请的条款;在商标审查制度阶段,提高注册商标恶意申请的违法成本,使我国商标制度日益规范化,实现整体统筹发展,最终实现遏制注册商标恶意申请的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