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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而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其作为刑事和解的一个适用条件,法律地位不独立。因此,被害人谅解在刑事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我国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亲属间盗窃,未成年盗窃,强奸行为有“不成立”犯罪的规定,由此便引发了被害人谅解是否影响定罪的争论。也有学者从司法解释本身出发,认为这样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错误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参考依据。应该说,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确实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所以,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扩大亲告罪的范围,将其纳入亲告罪的范围。其次,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以酌定量刑情节发挥作用,但在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并将其法定化,但有的认为其根本就不具有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应当看到,被害人谅解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适用,此时对其进行否定是没有意义的。而且,酌定量刑情节本身存在弊端,随意性太大,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适用。因此,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并将其法定化,赋予其刑法上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有必要的。但即使是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都不明确,导致司法适用现象混乱,因此有必要尽快明确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重新界定适用范围的判定标准。最后,司法实践中,经常将“赔偿”与“被害人谅解”联系在一起。而且,往往更看重“赔偿”,忽视“被害人谅解”。追根究底,是因为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害很难及时得到赔偿,甚至有些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可以考虑设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被害人谅解合理适用的保障机制,同时,有必要界定赔偿的标准,防止“花钱买刑”现象的发生,保障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能够完全以被害人的自愿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