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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住房制度改革,给中国住房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变革,政府也对自己在住房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和行为模式进行了重新定位。然而以行政法的视角看来,中国的住房体制似乎正面临着一个难以解释的悖论:一方面,住房体制改革以市场为取向,强调国家不再是全民住房的供给者和管理者,而是住房市场的调控者,因此,较计划经济时代而言,政府应该是有限的而不是全能的,理所当然的从大部分住房供给的领域退出;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优胜劣汰,政府又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许多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未曾承担或不被强调的为公民提供“生存照顾”的责任,如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社会保障的提供等等,即所谓的服务行政。体现在住房问题上,随着收入差距扩大,商品房价格的飙升,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愈发严重,公民基本的住房条件得不到保障,为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应当成为政府生存照顾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目前行政法学界对此问题未予足够重视的状况,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前言”,主要是厘清住房保障的基本概念及其主要特点,简要回顾了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历程,奠定全文讨论的思路,即围绕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相对人权利及其保障进行论述。一、“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府责任”。本章主要通过服务行政的视角,来论证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责任的必然性与合理性。通过回顾服务行政的缘起,探讨服务行政的范围,论证了保障性住房属于公共产品,住房保障是政府服务行政的重要内容。二、“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中政府行为的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住房保障制度应遵循的主要法律原则,为政府行为设定了相应的限度。基于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我们必须警惕政府权力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异化。本章分析了住房保障制度中政府权力异化的四种可能情况,并主张通过行政法中辅助性原则和比例原则进行预防和控制,同时具体论证了在比例原则指导下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问题。三、“城镇住房保障相对人的权利与保障”。本章重点探讨住房保障相对人范围的界定,住房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及其救济途径。通过揭示住房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内容及属性,主张住房权的保障应以行政保障为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领域的行政问责制,同时以立法保障和问接的司法救济为辅,合理展望住房权的直接司法救济。四、“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结论,即城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是政府生存照顾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这种特殊责任;而明确住房权的法律地位是实现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的基本前提。同时我们也应当完善住房保障立法,推行行政问责制,健全司法救济渠道,对住房权行政保障中的政府权力保持高度的警惕,防止政府权力的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