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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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由于离婚涉及到婚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和子女的利益,对社会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无限制的,必须同时衡量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带来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为了使离异家庭子女免受父母离婚造成的伤害,法律必须对其利益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制度正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本文主要对世界各国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概述,主要阐明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的内容、意义、基本原则、理论基础。亲权是一种抽象的基本身份权,表明父母子女之间的基本资格。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制度首先解决父母离异后亲权归属问题,其次涉及亲权的具体内容即抚养权、探望权、惩戒权、教育监督权等权利如何行使。离婚后的亲权行使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是以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地区)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对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离婚后亲权行使的内容、行使方式、发展趋势、非亲权人对子女的权利义务进行评析。本文最后一部分阐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对我国有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我国现行制度存在体系混乱、具体规定矛盾、概念混用等弊病。鉴于此,本文在沿用我国学者杨立新的有关见解基础上,提出在离婚后亲权作为抽象的基本身份权不发生改变,仍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而抚养权、探望权、重大事务决定权等内容是亲权具体的分支权利和义务,应当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基础上决定其履行方式。本文对亲权具体内容的完善,离婚后亲权人滥用亲权将承担不利益后果的规定也一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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