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际格局改变,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传统的管辖能力显得愈加有限与不确定。美国于2017年开启新的立法进程来实现CFIUS进程的现代化,在各种提案迭代之后,美国国会于2018年8月13日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简称“FIRRMA”)。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三个方面分析FIRRMA法案的立法背景。首先第一节追溯CFIUS审查的核心与审查因素从建立之初的发展,简要分析了传统的CFIUS审查制度。第二节阐述外部环境对CFIUS改革的推动作用。第三节分析FIRRMA法案背后透露出的对中国的特别关注。尤其是对《中国制造2025》的担忧,出于上述种种原因,美国国会决定通过新的立法填补CFIUS审查制度的空白。第二部分着重分析FIRRMA法案改革内容及配套实施细则的内容体系。FIRRMA及最终实施细则在实体上大幅扩张了CFIUS的管辖范围,由传统的构成“控制”的交易扩张至相关不动产交易、不构成“控制”但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Critical Technologies,Critical Infrastructure,Sensitive Personal Data,以下简称“TID”)的交易。在程序上,FIRRMA法案及其实施细则新设“声明”这一简要申报程序,大大提高CFIUS的审查效率,同时首次设置强制申报程序,尤其是对有“实际利益”外国政府的强制申报。本文第三部分重在分析我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存在问题,如审查范围不够明确导致制度透明度不足、审查机构不够独立、缺乏利于交易达成的缓和措施等问题。接着结合美国FIRRMA法案改革的亮点,本文就如何更完善我国制度提出建议,包括考虑建立重大审查产业目录,实现外资准入制度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衔接;明确“相关部门”,包括人员的固定配置;建立社会援助性质的专业咨询志愿人员名单。最后基于FIRRMA法案生效后我国企业赴美投资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本文对赴美投资的企业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写作过程中最大的创新点体现在最后一章,即对于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较为全面的归纳总结,而对于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给我国的启示上有较为独到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