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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多种原材料限制出口措施案”(以下简称“原材料案”)历经两年半的时间,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了总体上不利于中国的裁决。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关注的焦点在于出口限制。对于出口限制中的出口税措施,WTO却存在两个极端:即对多数国家的出口税不加限制和对部分成员方克以出口税的限制。这种极端使WTO体系的不平衡性和不稳定性日益凸显。出口税问题是“原材料案”的一大诉因。
本文针对出口税这一问题展开,共分为六章。从第二章起,针对出口税中方提出的抗辩主张,笔者进行归纳分析,其中包括GATT1994第20条例外条款对“超WTO义务”的适用性;GATT1994第20条对《中国入世议定书》条款的适用性;成员国经济主权这一“固有的权利”的抗辩和“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解释的抗辩。在第二章中,笔者通过介绍WTO协定中关于出口税的规定,得出中国在出口税问题中承担“超WTO义务”的结论,笔者随后论述了GATT1994第20条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中“超WTO义务”的合理性。第三章中,笔者通过分析《中国入世议定书》与“WTO协定”的关系,为GATT1994第20条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提供部分论据。第四章中,针对经济主权这一成员国“固有的权利”的抗辩,笔者针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和贸易政策规制权与WTO的分析一一进行分析,在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分析中,分析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与WTO的冲突,进而提出中国援引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存在的障碍;针对贸易政策规制的分析,主要论述了多边贸易体制对成员国贸易政策规制权的影响。最后,针对的“条约的宗旨与目的”解释,笔者在分析本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条约解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解释对于“原材料案”适用的合理性。全文中贯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案件的分析思路,在文章结语部分,对本案出口税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建议。